简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一个新类型的罪名,虽然刑法增设近5年的时间,但由于罪名相对陌生,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理解和适用,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文仅以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中涉及到的相关概念为切入点进行展开分析,以明确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追诉标准,从而加深实践中司法人员的感性认识。
简介:本文旨在说明修改刑法典时应增设背信罪。首先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的背信罪的概念、本质与构成要件。其次论证了增设背信罪的必要性:背信罪是传统型财产犯罪;背信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增设背信罪是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利益的迫切需要;人们建议增设的许多新罪名概括起来就是背信罪;增设背信罪有利于刑法的协调与完善。第三部分针对增设背信罪可能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以下观点:不能因为背信罪的概念陌生而放弃增设此罪、放弃对部分财产的保护;不应担心与某些犯罪的竞合而放弃增设背信罪;刑法典固然不能过于粗疏,但也切不可过于细密。文章最后设计了背信罪的条款。
简介:本文研究了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担保这一特殊现象,分析了货币政策冲击、以及采用处理效应模型控制内生性问题后,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对公司绩效、大股东侵占、贷款融资以及效率层面的影响。结果发现,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担保能够降低投资对现金流的敏感度,初步说明这一担保方式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整体的融资约束。当货币政策偏紧时,上市公司更多地为子公司担保,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在相关决策中主要考虑了融资约束而非控股股东的私利。进一步地,在控制了自我选择的效应之后,为子公司担保能够提高公司绩效、降低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并且提高了公司的贷款量。最后,为子公司担保能够提高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上述结果有别于之前的研究发现,说明在控制了自选效应之后,为子公司担保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并发挥担保方的监督作用。本文扩展了信用担保的研究视角,对于上市公司信用担保贷款的监管和实践具有一定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