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行政救济,是现代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现代行政法治要求“有权利必有救济”、“有侵害必有保护”。行政救济在解决因行政程序违法而产生的行政争议中,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功能。目前我国在理论上对行政程序违法的责任机制缺乏深入探讨,在立法上缺乏对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对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追究缺乏力度。而且,由于国家法律在规制行政程序违法方面缺少完善的行政程序立法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体系以及完善的救济体系,使得行政主体在违反法定行政程序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后,违法的行政行为得不到相应的处罚,让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得不到应得到的行使和救济。所以,不断地发展行政程序违法行政救济的理念,完善行政程序违法行政救济的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文章拟从行政程序违法行政救济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对行政程序违法的表现形式,“法”的范围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进行分析,然后根据我国目前行政救济的立法现状,从而提出完善我国行政程序违法行政救济的建议。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时代的发展,行政管理制度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与此同时,行政组织法学理论也需要紧跟时代的脚步,融入到行政任务当中。为什么要把行政组织法和行政任务视角两者相融合,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在实际的角度上,行政任务把控着政府内行政组织机构的规模以及形态结构。而政府内行政组织机构又是行政任务的基础与根基,在规范制度的角度上,我国的宪法中明确的指出,要对行政组织的构成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其中,行政管理法存在的意义就是为行政管理工作指明方向,保证工作能正常进行下去。本篇文章主要研究了我国行政管理工作的现状,并根据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使行政组织法的理论得到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