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确立了行政处罚的调查与处罚决定相分离制度、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是建设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实质性审理的关键环节。是否经过审查或审查中是否全面、准确,直接影响着处罚决定的正确与否。研究建设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查,对促进建设行政机关合法、准确行使审查权具有重要而又现实的意义。一、合法性审查的概念所谓合法性审查,是指建设行政机关审查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处罚意见是否符合事实和法律,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行政处罚是否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以及适用的地方性
简介:《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根据缺乏理论的统一性和逻辑上的连贯性,造成学理解释上的尴尬和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文章在考察中国司法实践和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重新构建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和审查根据的设想。每一个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可以在逻辑上区分为合法要素和合法标准,对于合法、合理的具体要求(合法标准)应当放在各个要素中分别讨论。从行政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行政行为的合法要素包含在如下陈述中:如果有事实表明某适用条件成立,那么,特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一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理。相应地,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审查根据)归纳为:(1)主体合格;(2)事实有据;(3)条件符合;(4)程序正当;(5)处理得当。文章还澄清了“行政职权”、“法律适用”等常用概念。
简介:【摘要】行政检举在我国的研究落后于西方国家半个多世纪,然而政治实践的历史却是悠久的,最早能够追溯到汉朝,又经历了宋朝和明清三个阶段。行政检举的内涵主要是指行政组织的内部成员对上级的腐败行为的举报和揭发,外延包括上级和组织的腐败行为和违背公益的行为。责任是行政检举的核心概念,所体现的本质乃是忠于组织和上级还是忠于公益的冲突;其特点包括反“经济人”和反官僚制两个方面。虽然宪法和法律赋予了行政人员检举的权利,但仅是行政检举合法性的一个方面,即合法律性;而自然法理念与社会契约理念则从深层次赋予了行政检举的合道德性与合公益性,从而使之拥有了完整意义上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