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质量是经济工作的生命线,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一个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探索,我国认证认可工作从无到有,迅速发展,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也存在着政出多门、多重标准、重复收费、监督不力等问题。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认证认可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认证是保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认可是对从事认证及相关的检测检验机构(实验室)和审核人员资质条件与能力的合格评定活动。开展认证认可工作,对从源头上确保产品安全,规范市场行为,指导消费和促进
简介:GB/T15579.5-2005《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五部分:送丝装置》和GB/T15579.7-2005《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七部分:焊炬(枪)》(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JB/T9533-1999《焊机送丝装置:技术条件》、JB/T9526-1999《TIG焊焊炬技术条件》和JB/T9532-1999《MIG/MAG焊焊枪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旧标准)废止。
简介:企业及其产品获得质量认证是突破技术壁垒、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我国已等效适用ISO9000族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产品质量法》及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对我国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本文针对《产品质量法》及《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服务作为质量认证对象的法律定位、强制性认证对象、外资进入认证领域立法现状及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四个方面进行了评析,特别指出质量认证“书面保证”的“担保”性质,认为质量认证机构应对出具虚假证明、出具证明不实而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