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民事诉讼法中案外人救济制度的一种,其在实施中能够有效改善案外人的实体权益,被不当执行行为侵害而难以有效救济的困境,不仅可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还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人民法院的错误执行,因此在实现司法公正与公平上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立法并未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进行详细规定,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第二百零四条增加了有关规定,因此使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实施还存在诸多问题,并没有充分发挥该制度在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上的作用。基于此,本文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存在问题和完善构想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概述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相关内容;第二个部分分析了当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第三个部分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完善构想。通过上述研究,以期能够为当前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实施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也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简介:债权人通过诉讼及取得胜诉判决的方式令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后者又不得不通过诉讼行使追偿权,由此就面临后诉(追偿之诉)与前诉的关系问题。在实践中,根据债权人的处分并附之以法院必要的职权调整,前诉可能形成三种诉讼主体结构,即保证人与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保证人作为被告且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三种诉讼类型的客体(诉讼标的)构成有所区别,所形成的债权人胜诉判决对追偿之诉也产生不同的效力。概言之,类型一中前诉判决对追偿之诉不会产生消极既判力,但可能发生积极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类型二中产生特有的“预决效”;类型三中产生理论上的“参加效”。由此,可通过诉讼与实体结合的方法论促进判决效力研究的深入化与体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