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有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主要理论。我国司法实践赞同绝对豁免主义,然而,从当前国际法理论和国际实践上看,限制豁免理论呈上升趋势,且从我国的长远利益出发,我国应当有条件地采纳限制豁免主义,采取行为性质标准为主、目的标准为辅的标准,确定是否给予国家行为法律规定的豁免。但这方面的立法尚待完善。
简介:《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定了国家主权有限豁免的内容和标准.《公约》有关有限豁免主义的:规则是国际条约法规范,尚不能构成国际习惯法规范.但《公约》的通过与日后的生效,将促使有限豁免主义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公约》规则在我国不应得到直接适用.我国应制定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一方面将《公约》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并在缔约国之间适用,另一方面对非缔约国(也包括对《公约》提出保留的缔约国)继续实行对等原则.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以(《公约》期则来解释国内法,从而使国内法与《公约》保持一致.
简介: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提出对于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国际民商新秩序要求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如果国家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享有豁免权,则不利于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构建。关于国家豁免的范围,存在着绝对豁免主义与相对豁免主义的分歧。绝对豁免与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构建背道而驰,相对豁免与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构建相契合。《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一次在全球性国际公约中规定了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标志着限制豁免说彻底战胜了绝对豁免说,是国际民商新秩序构建进程中的里程碑。
简介:证人豁免制度作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发展过程中历史的必然的产物,其对于公共利益之维护必不可少。美国立法历经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的绝对保障,到罪行豁免,再到使用豁免的沿革过程。从美国司法实践而言,证人豁免制度经历了从控方证人豁免到辩方证人豁免的发展历程,并且正式证人豁免和非正式证人豁免并存。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贿赂犯罪中,出现了类似于证人豁免制度的做法,但这种不具备实质性的做法只是追诉机关打击犯罪的工具。我国刑事法律并未规定证人豁免制度。我国应在借鉴国外证人豁免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中国式的证人豁免制度。
简介:意大利在国家豁免制度的演进过程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为数不多的从19世纪就坚持“限制豁免论”的国家,在成功地引领了“绝对豁免论”向“限制豁免论”的转变后,意大利又开始挑战它原本的主张.在最近的一系列战争损害赔偿案件中,意大利认为国家豁免构成了人权保护的障碍,并因此否决了德国的豁免权,甚至执行了德国的国家财产.尽管意大利的法院在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案件时一直采取这样激进的做法,但是当意大利在国外被起诉时,它却会主张最大程度的豁免.因而,意大利对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在对内层面和在对外层面并不一致,其目的是实现对国家利益的保护.
简介:摘要: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并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得到承认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污点证人刑事豁免作出相关规定,但司法机关一直有尝试性的运用其解决某些案件。在法律规定依然空白和实际需求愈来愈大这二者存在矛盾的大环境下,建立污点证人刑事责任人豁免制度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