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是最普遍的运输方式.全世界大约75%的货物运输是通过海运来完成的.从贸易的角度来看,海运有两个重要特点:第一.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往往有相当一段距离,数百公里至数千公里不等.两地市场情况的差异,对货物价格有重要影响.这是所谓地区差.第二.货物从装船到卸载,有相当一段时间差,几天至几个月不等.时间的差别也对货价造成重要的影响.这是所谓时间差.
简介:案件回放:某钢厂通过铁路发运炼钢焦炭500吨,同时向某保险公司投了货损险。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被盗达五分之一。到达站为此出具了货运记录,证实中途被盗。后某钢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了保险金。
简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申诉方)于1989年5月,就与美国ASOMA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被诉方)间的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根据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申诉方和被诉方分别指定顾耀良、唐厚志为仲裁员,邵循怡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定于1990年3月5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此案。在开庭前,经当事双方当面反复协商最后于1990年2月10日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由被诉方赔偿申诉方25万美元结案。
简介:一、诉前扣押“宏大”轮1989年3月24日,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下称远东面粉厂)为了保全海事请求权,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被申请人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下称美姿公司)所有、香港东昌航运有限公司(下称东昌公司)经营的“宏大”(MAGNIFICENCEVENTURE)
简介:越来越多的食品通过海运冷藏集装箱进入了我们的生活。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很多货物因为不规范不专业的操作导致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甚至产生了高昂的维修费用。
简介:1988年10月4日,被告台湾普罗西奥有限公司所属船舶“威高成功”轮抵达天津新港。10月5日卸货时提单持有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天津塘沽公司发现该轮第一、二舱内灌进海水,造成货物水湿和破损,经济损失约25万美元。于是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同年10月11日,天津海事法院以(1988)津海法商裁字第23—1号裁定书和(1988)津海法商扣字第23—2号扣押船舶命令,将该轮予以扣押。10月15日,经船东保赔协会提供
简介:箱内瞒装自燃物,航途中酿成火灾。Y轮是一艘装载能力的1328TEU的全集装箱班轮。1989年3月29日,它从广州黄埔新港启航扔下,分别在香港、新加坡两港完成加载任务,然后远航西欧。4月11日0358时,驾驶台前第四舱左舷中部发现有烟外冒。不多时,第四化货两块舱盖(左侧)中间缝口有热流和浓烟滚滚喷出,
简介:一、案情概况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1980年11月以FOB价格条件从美国购买三号黄玉米25000吨。粮油公司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外运公司”)代办运输事宜。外运公司以承租方式租用新加坡克帕贝斯船务有限公司所属“卡洛姆森林”号货轮(以下简称“卡”轮)承运该批货物。
简介:笔者撰写的《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在货运合同作为免责事由的区别》一文在《上海保险》杂志2003年第6期发表后,厦门海事法院对吴某等13人诉武汉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本文就判决中有关责任分担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不同看法。一、案情简介及判决2002年8月24日吴某等13人(以下
简介:2007年3月,A公司委托实际承运人B公司运输1个40英尺冷藏箱(内装冻牛肉),装货港为上海港,卸货港为温哥华港,提单为记名提单,收货人为C公司,A公司与C公司的贸易合同价格条款是CFR。该冷藏箱在船舶到达卸货港的前5天发生故障,因船上备件有限,无法进行有效维修,因此货物在船期间有5d时问无法达到设定温度。C公司在提货后的第10天对货物进行检验,未将货损情况通知B公司。4个月以后,C公司处理货物,收回货物残值,并将部分货款支付给A公司,
简介:去年9月上旬,福州H公司进口的两台注塑机,由香港用一只40英尺普通集装箱装载海运至福州港后,在海关验关时发现内侧裸装的注塑机侧倒在集装箱右箱壁上,价值18万多元的设备严重损坏,集装箱右壁被撞凹凸严重。H公司即向我局申请进行残损鉴定。接到申请后,我们认真查阅了有关运输单证,
简介:再审申请人:长沙铁路总公司株洲北站。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人民北路车站大楼。负责人:易甫生,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蒋克元,长沙铁路总公司株洲北站商检车间主任。再审申请人:南昌铁路局鹰潭站。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东一村1号。负责人:张英东,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李孝亭,南昌铁路局鹰潭站货运室职工。
货损的核定
货损赔偿诉讼时效评析
“亚洲”轮货损索赔争议仲裁案
“宏大”轮货损赔偿纠纷案
海运冷藏集装箱货损案例分析
“威高成功”轮货损赔偿纠纷案
集装箱船货损事故实例分析
“卡洛姆森林”轮进口玉米重大货损追偿案
公平责任原则是否适用沿海货运合同货损赔偿
由一起集装箱货损案引发的思考
切不可把集装箱当“保险箱”——对一起因积载不当造成货损事故的分析
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再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