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我国普法力度的加大,公民的维权意识大幅提高,不管是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问题和还是民法中的侵权责任问题每时每刻都在发生,自从合同法与民法分开独立之后,它们两个适用的调整规范就不同了,但在某些地方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仍存在着相互重叠且冲突的地方,与此同时,出现了违反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共同诉讼问题。违反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共同诉讼意味着违法者所犯的行为不仅在法律上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素,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使受害人能根据此要件提出自己的多种请求来使自己得到赔偿,而这种多重的请求权之间是相互冲突的,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因不法行为具有多种特征,使其获得了多重请求权,而从加害人的角度来看,其应负的责任相对来说也会多重。在司法实务与法院诉讼中,责任竞合是经常存在的,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认定相关的民事责任,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使我国司法实践运作过程更加流畅,责任竞合的规定就出现了,我国《合同法》第 122条就规定了责任竞合的规则,从而完善了责任竞合的问题,但竞合问题所引发的问题仍然存在,本文将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特征、原因、区别、不足等方面出发,并对由此产生的相关问题来研究责任竞合,且提出了自己的一些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