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选择适用于评价广东胎儿头围发育水平的正常参考范围,为筛检小头胎儿提供依据。方法收集2012年9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进行超声检查的13-40孕周的单胎胎儿头围数据,采用Kappa检验和约登指数比较5种常用的胎儿头围正常参考范围与实际数据的一致性,综合分析其筛检广东省小头胎儿的适用性。结果共收集18269名13-40孕周的单胎胎儿头围数据,孕妇平均年龄为29岁,男胎和女胎的比例分别为53.1%和46.9%,籍贯为广东的胎儿占97.5%。中国胎儿发育参考值的总Kappa值和约登指数分别为0.86和0.97,均高于其余4种参考范围,但是在23、28、40孕周的约登指数偏低。在18-28孕周,白种人群的胎儿发育参考范围更接近实际检测值。结论中国胎儿正常参考范围与本地胎儿头围发育状况最为接近,但不适用于所有孕周,建议重新建立适用于本地的胎儿头围正常参考范围。
简介:我国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在顶层设计方面不再区分标准适用的效力层级,但在司法裁判中,涉及标准之适用问题仍应作区分.标准与法律均为规范性文件,都追求秩序,但标准本身没有法律效力,尚需借助法律的力量以实现其对秩序的追求.在司法审判中,标准的作用远远大于其仅作为证据.一方面,标准在民事审判中,不仅可以通过意思自治进入法律领域,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还可以补充法律、合同的漏洞.在民事审判领域,应当优先适用高质量要求的标准.标准还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客观事实要件,若违标致害,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标准在行政、刑事案件中,标准不仅扮演着“标尺”的角色,还扮演着“权利安全阀”的重要作用,故在公法司法领域,宜优先采用最低质量要求的标准,即强制性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