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是否能用刑法来规制,学者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刑法不得已原则基于刑法最后性,逻辑上刑法调整对象为公民个人基本人权与全体公民基本人权之间的冲突关系。刑事立法将某种行为纳入犯罪应当审慎,只能是为全体公民基本人权而迫不得已牺牲公民个人基本人权。基于刑法不得已原则,“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不宜成为犯罪。
简介:作者通过对一起利用超声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案件的分析,探讨相关案件违法行为的证据认定,法律适用、法律裁量等问题。提出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医疗机构的监督打击力度的相关建议。
简介:摘要优生优育是当今社会提高人口质量的方针政策。如何实现优生优育是人类将长期研究的课题。随着遗传学与分子生物学研究进展,已发现许多遗传性疾病与性别有关。所以,对有遗传病倾向的胎儿实行性别鉴定,以便早期实行选择性地终止妊娠,是降低此类遗传病患病率,提高整个社会人口质量的途径之一。目前,关于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有多种,本文主要介绍胎儿性别鉴定方法的基本原理、优缺点,为进一步探讨胎儿性别控制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