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犯罪现场勘查活动提出了新要求。在审判中心主义下,侦查人员在勘查阶段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取证保证所获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庭审的检验,同时侦查人员要打破侦查本位观树立为审判和庭审服务的意识。为实现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的转变,刑事犯罪现场勘查制度应致力于立法工作、取证程序和侦查人员出庭等配套制度的完善。具体而言,主要应将侦查人员纳入勘查主体范围,同时加强侦查人员与勘查技术人员、各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协调配合与信息交流提高勘查取证的质效;全面、客观、合法取证提高证据的采用率;同时科学固定保存证据、规范制作勘查笔录加强证据的后期管理。
简介:网络平台是极其活跃的新型网络主体,网络平台犯罪形势严峻。但司法应对呈现出整体疲软的特征,暴露出立法规范供给与理论跟进失衡的制度瓶颈。立足刑法教义学,应当确认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网络犯罪主体的理论地位,以技术+功能标准明确网络平台类型,实现刑事责任法定化。今后,要着力增加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犯罪主体,设定具体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追究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提供充足的规范依据与理论指导。要对网络平台进行类型化分析,使网络平台刑事责任形态更具体,并便于相互划清界限。充分重视网络平台法定义务的地位,在准确厘定平台义务的基础上,应坚持实质必要原则,设定具体义务以优化归责原理。
简介:在互联网代际演变时代背景下,网络犯罪内涵与外延发生了质的变化,理解这些变化是对其进行规制以及对相关法律进行建构的前提。网络犯罪的规制手段涵盖国际条约及各国相关立法,实体规制与程序规制是其基本出发点。网络异化对中国的刑事法制提出了新挑战,规制网络犯罪过程中怎样处理好国际合作关系,以及管辖问题的确定,电子证据的获取、保存以及处理电子证据过程中遇到的隐私权保护、数据读取等技术难题需进一步解决。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对网络犯罪做出了新的修正,但在具体适用上,刑法条文的规定尚有不足,应对网络犯罪,中国的刑事法制需要根据时代发展找出正确的建构方向,并做出相应调整。
简介:刑事推定是集程序法与实体法理论于一身的特殊问题。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推定制度的产生以严格责任制的发展为基础,在社会历史的变迁中逐渐自我完善。我国刑事推定的理论探讨深受英美法系“重程序而轻实体”的影响,多将刑事推定纳入程序法学的范畴,忽略了实体法推定责任规范的司法适用对证明责任分配等的程序启动功能。在我国的刑事立法现状中,实体法上以推定责任代替严格责任入刑,而程序法上却只有无罪推定原则,立法者对推定规则的程序适用采取的是默许态度。在刑事推定规制路径的重构上,立法犯罪圈的划定应以人本主义理念为价值导向;刑事推定立法技术的归正,应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平衡人本主义理念导入与立法价值择取之间的冲突为技术标准。
简介:摘要2013年1月1日,2013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总结对比2013刑事诉讼法中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的完善的具体内容,对于讯问人员更明确地理解并严格地执行2013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简介:通过统计发现,法释〔2016〕9号实施以来,受贿犯罪人呈现出性别比例失衡,年龄分布集中,高智商化等特性。在不法方面,工程项目等经济性较强的节点成为催生受贿的主要来源,犯罪数额以较大、巨大为主,但受贿行为本身的成本巨大。结构化理论中的规则与资源能够对受贿行为产生一定的解释力,而行为主体经济活动范围的有效界定、组织行为过程的公开化、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刑量配置的公正性以及转变治理观念治理受贿犯罪的有效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