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就破产管理人的民事地位给出明晰的指引,继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中也没有就其诉讼地位表明态度,这导致社会公众、涉诉企业,甚至部分司法人员就以上问题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清算期间,债务人的法律人格的降格,会阻遏其在诉讼中充当诉讼主体。为了破产关系中多方主体利益的均衡实现,破产管理人并不能代表任意一方的利益。概括性的管理权及管理过程塑造了破产管理人在清算期间自身的诉的利益,此成为破产管理人是诉讼担当人的学理解释。破产管理人拥有诉讼实施权是诉讼担当制度的诉讼法基础。诉的利益与诉讼实施权的双重表述提示了破产管理人应然的诉讼主体地位——诉讼担当人。
简介:供需关系的调整、产品类别的日新月异,使得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动荡不安、诸多企业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下,纷纷申请企业破产。破产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孳息,不可全然说其全然是黑色产物,也应看到其光亮一面。企业破产制度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同类型企业的社会竞争力。通览整个破产制度,重点应突出破产管理人。毕竟一个优良的制度体系也需要好的操盘手来实施。破产管理人制度决定着破产程序能否合法、有序、公正、高效地进行,确保破产程序实现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限度的获偿。文章在通过阐述分析破产管理人制度基础理论,重点分析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
简介:摘要:从程序上来说,准入规范是否科学合理,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整体运行至关重要,因此,准入规范的涉及,是个人破产制度程序的前提。从总体上而言,个人破产的程序与企业相比,二者是保持一致的,在内容上都囊括了和解、重整以及清算三种类型,但是在各类情况的适用范围以及法律责任的分配等内容上,又各有特点。因此,需要构建个人破产的准入机制,来为个人破产程序奠定相应的基础,从而实现个人破产中利益相关人权益的保障。尤其是在商事领域,涉及个人破产的情况,其利益相关人并不都是个人,通常包括企业,因此就个人破产而言,更应当从准入规范上把握其与企业破产之间的限度,以更加针对性地推进破产程序。本文对个人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制度设置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简介:<正>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财产的执行程序。为了加强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就必须要有相应的人员负起责任,建立高效、精干的财产管理人制度。临时财产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委任的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予以占有和处分的人员。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人制度,因所采取的破产程序制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法院宣告破产前,破产程序并未开始,法律上没有理由设立专门的财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法院仅在破产宣告时,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则有必要建立分阶段的财产管理人制度。法院受理破产
简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赋予了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合法性,为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提供了大好机遇,同时有律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参与竞争,对会计师事务所在这个领域的业务拓展提出了挑战。我个人认为,因为企业清算的本质在于搞清楚企业的家底,核实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会计师事务所在这方面有自身的天然优势,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破产清算领域应发挥主导作用。我们事务所2007年10月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担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破产程序进展的较平稳、顺利。在此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体会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