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PPP模式作为新型社会治理模式和创新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产品数量和质量、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着国家有关PPP规范严管的政策不断出台和项目所处市场融资环境的改变,政企双方的履约能力皆受影响,因此,社会资本的退出问题就被摆到了重要位置。本文以某县水库项目为例,探讨了PPP项目提前终止情况下,社会资本实现退出的方式。
简介:摘要进入21世纪,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我国的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成势如破竹的趋势,但在合作过程中各种问题不断的显现。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合作期内的风险优化分配是否到位,是否真正提高了效率、促进了创新和公平竞争,是否达到增加公共供给、促进结构调整、惠民生的目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公共服务项目给民众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也是整个公共服务领域整体发展的最后效果关键因素之一,本文立足于PPP合作模式下政府的职责,从体制、政府职能、监管机制、财政资金管理、风险监管、有效路径等几个方面来阐述PPP模式下政府部门应该担当的社会和法律职责。
简介:摘要:近年来,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的建设发展迅速,政企公私合营的PPP模式应运而生,政府授权社会投资人在特许经营权内从事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极大程度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公共设施建设的积极性,有效缓解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同时,项目稳定的现金流和工程质量、进度、工期等得到有效保障,充分发挥了社会投资人在专业领域的管理和技术优势,并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了增量效益。随着PPP政策的出台,PPP项目的各项审批及建设程序趋于规范化,对于被认定为不合规的PPP项目采取清除出库的措施,完善了政府对PPP项目运作的监管体系,有效提升PPP项目的发展质量,并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简介:摘要PPP模式的引入和推广应用,要求政府处理好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创新项目运作模式,由传统的公共服务提供模式中的直接“经营者”,转变为“监管者”和“合作者”,尽可能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来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和服务质量,满足人们对高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从而涉及了原有利益格局的调整,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划分。但是,我国还没有针对PPP的专门立法,在实务中仅选择适用现行的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等,然而这些法规中对PPP项目的相关规定并不一致,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出台的关于PPP项目的规章、办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这些法规冲突和政策争议经常令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供应方不知所措。因此有必要对PPP模式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规制问题做出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