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主流经济学派、人力资源管理学派、产业关系学派,都对企业抵制或积极对待协商的行为做出过理论解释.实践中,企业消极对待集体协商的原因有:认为工资集体协商与其他法律相抵触;认为劳动者权益已得到保护而集体协商不必要;认为企业成本将被加重;认为激励机制无需借助该制度;认为该制度对企业影响不大且缺乏评估机制.企业积极对待协商的原因有:企业自身具备民主管理理念;迫于回应政府和总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的要求;申请实施某些制度的必备条件.企业消极态度多体现主流经济学派和人力资源管理学派的观点;政府和地方总工会对企业观念的引导主要体现了人力资源管理学派的观点.为实现企业态度的转变,可以保证法律一致性、完善法律法规的详细规定和执行力度、完善工资集体协议履行评估机制、调动劳动者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