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农村问题是中国作为一个大国的最大问题,农村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影响中国的未来路向。对农村中"真问题"的发现是对阻滞农村发展/进步症结化解的必然前设。循此理路,以阳村为样本,将其作为中国农村的一个表述对象,深入具象农民的日常生活世界进行田野观察。搁置传统先在理论,通过对"赤裸裸"的经验、个案的深度阐释、发掘,采用社会规范微观民族志研究农村场景中的水政、村俗、教育、非正式制度(习惯法)及乡村政治运作等片断为中心的典型集结叙事,兼及拉伸外在于阳村的时空维度,试图经由对阳村活生生的、未经剪裁的经验或深描或白描的爬梳,让农民生活经验本身获得一种对输入或强加的话语及理论的对抗权利——一种修正它/它们的权利,为"非均衡的中国"三农研究积累素材,期冀找准农村问题的病灶所在,试图提出新农村建设方案的要素纲目,使中国农民真正过上体面而有尊严的秩序生活,最终以理性而充满活力的基层力量助推民族国家美好图景的实现。
简介:<正>在一个特定的国家形态中,其社会结构、政治背景、经济条件和文化背景决定其法的价值取向。就中国古代社会而言,传统社会中如何认识犯罪现象以及如何处置犯罪行为受到上述背景的深刻影响。在中国古代,断罪和理狱、问刑和讯囚具有密切相关性,在某种意义上讲甚至具有同一性。因此,除了一些纯粹的政治性犯罪之外,按照传统法律的精神意蕴,小民往往是出于无知而误犯刑宪,因而有司百官治政理民的首务乃是教导民众。这一价值取向决定了中国古代社会行刑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断绝犯罪人与其生活环境的联系,在惩罚其罪行的同时更羞辱其心、警示他人,并用一种伦理亲情将其悔罪之心与其
简介:物权效力之先买权因可以影响第三人之物权得丧,对私法自治干预甚巨,故有赖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台湾地区“土地法”第104条,“民法”第426条之2。在债权合意与物权变动相区分的立法模式下,先买权物权效力之体现应为对第三人的物权取得有所影响而非先买权人可以直接宣告出卖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契约无效,台湾地区的立法修正与司法实践皆有力地证明了此点。故我国《民通意见》第118条无论是在效力层级还是法律技术上都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在其被废止之后,应承认承租人之先买权仅具有债权效力。大陆学界有观点认为因租赁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示性故承租人之先买权有债权物权化的可能性,但并不符合现有的法律体系,仍需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