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际商会(The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简称ICC)于1920年成立于法国巴黎,是当今世界上最著名的商业民间组织。ICC自成立时起便一直致力于国际商贸领域的协调与合作,因而在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一提的是,虽然ICC内部设有国际仲裁院(theInternationalCourtofArbitration,简称ICA),并制定有比较完备的仲裁规则,但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方面,ICC并未将目光仅局限于仲裁这一种方式上,而是始终关注仲裁以外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作用,并通过制定相应的规则,为争议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从而实现圆满解决商业纠纷的目的。2001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友好争议解决规则》(TheICCAmicableDisputeResolutionRules,以下简称《ADR规则》)便代表了ICC在这方面努力的最新成果。
简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主任会议于2004年1月5日在贸仲所在地北京高斓大厦召开,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主任王生长博士、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副主任唐
简介:加强律师管理,对于律师事业的兴旺发达,至关重要。笔者通过对当前律师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了解,认为应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一、确定律师执业收费下限,禁止低于下限收费,允许在下限之上竞争。律师业务收费,近年来出现一种不好的倾向,就是降低标准收费。在同一地域,同一类型的案件,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不同的律师,相互压低收费标准,争抢业务,使律师整体收费,低于现行律师执业收费标准。如此下去,必将危害律师事业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服务市场里的经济关系已发生改变,律师大都实行了效益浮动工资,没有了铁饭碗,律师由原来的坐等案件上门,到现在主动上门服务,由难以请到律师,到当事人任意选择律
简介:区域经济合作是目前世界经济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发展模式,而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合作更是发展迅速。双方签订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是落实《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重要组成内容,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切实有效地促进了双方在经贸领域的合作与进步。虽然《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在适用范围和第三方制度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但它在争端常设机构和仲裁庭的组成上也存在诸多缺陷,只有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
简介: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技术性和长期性,加之经济生活中必然存在的利益稀缺及冲突,因而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纠纷是不可避免的。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建设工程类案件数量呈递增的态势,人民法院作为法定审判机关,有必要在现行诉讼模式之外结合该类案件的特点探寻柔性司法解决纠纷机制,使之与刚性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更为高效、便捷、公平公正地化解、解决此类纠纷,为我国当前经济转型、社会转型提供应有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当前我国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机制相对比较单一,尽管亦存在诉讼外解决机制的运作可能,但诉讼仍旧是当前此类案件最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成本高、刚性强、周期长等仍是这一方式不可避免的缺陷。从刚性极强的诉讼活动的另一面出发,构建我国建设工程纠纷柔性司法解决机制既保持了司法独立和权威的特点,亦赋予整个纠纷解决过程具有必要的灵活性与自治性、能有效降低此类纠纷解决目前居高不下的司法成本并能提高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程度。我国建设工程纠纷柔性司法解决机制的建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立诉讼前和解引导机制、诉讼中调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建立第三方ADR与人民法院相互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