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关于深入贯彻党章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党章》的学习贯彻,增强广大党员的党性意识,提高执法能力,促进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近段时间来,全市各级检察机关纷纷结合本地,本院实际,大力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学习贯彻党章活动。为了推进该活动的深入开展,同时为党员搭建一个沟通思想,诉说心声,畅谈收获的平台,市院特地以《法律与监督》为载体,在全市检察机关广大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中开展了一次“党章在我心中”有奖征文活动。征文活动开展以来,本刊陆续收到了来自各院的参赛征文近百篇。鉴于版面有限,本刊仅从中遴先了15篇优秀征文予以刊载,以飨读者。
简介:<正>一、基本案情2003年至2008年,某镇长胥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个体工程老板葛某某贿赂10余万元,为葛某某在工程承包、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2008年5月,葛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胥某某借款50万元,并约定3分利按月支付。然而由于手头紧张,截至2013年案发,葛某某没有将借款本息全部支付给胥某某,仅向其支付了前3个月的利息。在此期间,葛某某为对胥某某借款行为表示感谢,先后多次送给胥某某或其家属手表、项链、皮衣、现金等共计5万元左右。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民事法律领域,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公民一样,均为平等主体,只要当事人双方出于
简介:面对大数据洪流,不同的社会群体有不同的反应,经济学家认为这是一场商业革命,它打破了传统的经营模式,正以几何级数提升财富的积累.社会学家认为,大数据挖掘会伤害到人类对幸福的感知,电子信息无时无处不准确记录人们的行为轨迹,带给人们的是记忆的烦恼和不能被遗忘的担忧.法学家则形成两类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利用应该受到严格的控制,除传统的隐私保护外,互联网环境下人们更需要一种'不被打扰的权利';另一种观点是大数据的开发和利用是互联网经济的必然趋势,各国都在争夺数据资源,过多限制数据的利用会错失发展机会.我国刚刚颁布的《网络安全法》从基础设施安全角度出发对个人数据的利用和跨境传输做了限制性规定,而在《民法典草案》中,曾将数据信息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客体,放在了知识产权项下,之后一稿又将其删除,足见对这一问题认识的不确定性.将数据信息作为一种积极趋利的权利还是一种消极保守的权利,立法者也在摇摆不定.本文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出发,分析大数据时代利用数据信息的必然性及规范性,区分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保护重点和个人信息数据库的财产权保护重点,探讨大数据时代平衡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适度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