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为当今世界三大公害。许多资本主义国家视青少年犯罪为社会的“瘟疫”和“癌症”,并大声疾呼研究和治理青少年犯罪问题,一些国家还制定了各种类型的青少年法规,有的还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少年司法制度。我国历来重视青少年犯罪问题,早在1979年党中央就转发了中宣部等八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1985年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1991年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做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进一步明确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我院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在1986年少年合议庭的基础上,于1991年1月经区委、区人大批准在我市率先组建了第一个庭级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十年来我们坚持刑事审判与综合治理,刑事处罚与教育挽救相结合,共审结少年刑事案件512件,涉及未成年被告人558名。经追踪调查,重新犯罪率为3.6%,大大低于成年犯8.7%的重犯率。在刑满释放、缓刑.免刑的少年中,有的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有的成为国家有用的人才,有的加入了共青团,有的成为国家级演员,八名少年考上大学。其中一人考上全国重点大学现在我市高科技园区成为高级专业人才。
简介:从法律意义上说,海难救助作业与污染预防措施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分别属于海难救助与油污损害赔偿两种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范畴.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涉及同一清污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上述两种不同性质法律行为的认定,继而牵及预防措施费用与救助作业费用两类不同性质费用的划分,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从分析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主旨、起因与依据入手,剖析了海难救助作业与污染预防措施之间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重点阐释了在同一清污作业过程中认定与划分救助作业费用与预防措施费用的原则.
简介:近年来,江苏省吴江市司法局积极探索新途径,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一是联合部门。会同关工委、教育局编审《吴江市中小学生法制思想道德建设读本》;连续10年联合看守所对在押青少年进行帮教,通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主题讲座、缅怀先烈等活动防止重新犯罪;市法律援助中心认真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2004年以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受援人为未成年人的有273人,占全部受援人数的97.5%。二是联合镇区。结合吴江市群众文艺“十镇联运”和百场电影“十镇联映”活动,确保各镇、区每年开展一场法制文艺演出。举办法制夏令营,通过书法、画画、歌咏、听故事等活动寓教于乐。三是联合学校。组织工作人员在放假前、开学初赴各校开展法律常识教育,巡回展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图片;刻制《中学生少年犯忏悔录》等法制光盘分送全市36所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