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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被告人张某,男,现年25岁,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鄂西自治州利川市汪家营区白洋乡农民。被告人张某于1988年3月19日下午,到利川市都亭镇东街居委会"宾如家"旅社准备登记住宿时,发现该旅社登记室房门左边走道处旧灶台上放有两袋大米(米东街卫生院拌有"敌鼠纳盐"灭鼠药饵),张趁无人之机,将其中一袋13公斤米盗走,以每公斤0.6元卖给该市个体汽车户曾某,得款8元,当曾某提出"米太孬"时,被告人谎称"这米受了症"。曾家7人食用后,均出现嘴鼻出血,腰痛,大小便带血,引起中毒。同年3月21日,被告人再次窜到"宾如家"旅社,又盗走另一袋(31公斤)米,仍以每公斤0.6元卖给该市建筑队包工头黎某,获赃款18.6元。黎某一家及民工计11人食用后,都引起中毒住医院治疗。张某行为先后造成18人中毒,其中民工刘某、谭某二人死亡。对此案如何定性,有以下几种意见.

  • 标签: 被告人 盗窃罪 投毒罪 利川市 大米 中毒
  • 简介:<正>一九八四年一月,被告曾某承包了大队办一家化工厂,并负责生产、采购和销售。该厂专门生产塑料着色萤光染料,因设备落后、工艺简陋,质量极差。曾为了推销这些产品,用“设酒宴招待”、“赠送土特产”、“代购高档紧俏商品”等手段,讨好、笼络国营企业单位采购人员。代购物品时,大多以“慢慢再算”作借口不收对方钱,或象征性地收小部分钱,不到一年时间,曾某花费钱

  • 标签: 行贿罪 产品 萤光染料 代购 塑料着色 化工厂
  • 简介:<正>被告人孙某,男,28岁,已婚,个体户。孙某因夫妻关系不和而与其妻分居,借住在朋友一套住房内。1996年春节后,孙某便与被害人李某(未婚)有不正常往来。1996年6月6日晚,李某又随孙某到其住处过夜,并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早晨7时左右,李某准备上班,孙某问李某:“下次何时再来?”李某称:“下次不来了。”孙听后非常生气,心想:看来我与她结合不可能了,妻子要离婚,原来工作又辞掉了,现在生意又不景气,店刚开一个月就亏掉二千多元,不如我

  • 标签: 被告人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被害人 犯罪行为 意志以外的原因
  • 简介:实践中中国仲裁机构与民间组织相去甚远,仲裁机构民间化之争为中国所独有。仲裁机构作为一种民间组织,却不能“民间化”制度困境在于我国民间组织立法缺失。有“结社自由”宪法保障,但我国民间组织立法法仍存在“法律缺位”、“效力过低”等诸多问题。仲裁机构法律上民间组织地位之解决路径包括对仲裁法、民间组织法和民法修改和完善。但制度本身又不能完全解决仲裁机构民间化回归问题,这要依靠理念、文化和政策合力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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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窝藏、包庇罪,指明知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行为,或者作虚假证明予以包庇行为。该条规定: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也就是说,不管窝藏、包庇者与犯罪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只要实施窝藏、包庇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制裁。实际上,这样法律,就是对人提出了这样要求:当你亲属犯罪时候,你为了维护法权威和尊严,必须要牺牲亲情。这种规定合理性实在令人怀疑。

  • 标签: 刑法 第310条 “窝藏、包庇罪” 犯罪构成 儒家伦理法 人伦精神
  • 简介:<正>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人们固有的婚姻、家庭、生活等观念发生了一定变化,家庭生活方式及各项职能无论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有巨大充实和扩展,家庭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多样,家庭财产制法律地位日显突出。其中,夫妻财产制完全突破和超越了传统及现行法定模式,性质、种类、范围、形式及操作运行等方面都发生着巨变。另外,市场经济向社会展示动态性

  • 标签: 法定夫妻财产制 特有财产 法定财产制 家庭财产关系 共同财产制 市场经济体制
  • 简介:<正>律师以其独特活动方式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维护他们合法权益,得到人们普遍信任和欢迎。自从律师暂行条例颁布以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极其深刻变化,如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以及农村中全面推行各种形式农业生产责任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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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作为衡量罪犯再次犯罪时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标准之一,前科存在不仅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理念,也实现了预防犯罪目的。但前科长时间乃至终生存续无疑给有前科的人永久地贴上了罪犯标签,导致其相关法律权利和资格丧失同时,也招致了社会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前科消灭制度社会预防与罪犯人权保护之间找到了平衡点。研究前科消灭制度不仅富有理论价值,也具有深刻现实意义。本文拟对我国前科消灭予以全面而深刻探索,结合我国现有立法和理论研究现状,就我国建立完备前科消灭制度提出初步构想。

  • 标签: 犯罪 前科消灭 制度
  • 简介:<正>一、行政撤诉一般理行政撤诉法院对行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自自己诉讼请求,而不再要求审判行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并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裁定法律制度,就是行政撤诉制度。原告提出撤诉,这是法律赋予原告诉讼权利,原告对诉权一种处分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并可能产生终结诉讼法律效力。我国行政撤诉制度和我国民事撤诉制度有很大不同,通过二者比较,可以进一步理解行政撤诉制度特性。第一,法律对这两种撤诉制度规定不尽相同。《民事诉讼法》

  • 标签: 撤诉制度 原告 民事撤诉 行政决定 诉讼权利 行政机关
  • 简介:<正>一、问题提出在建国后若干年里我国社会生活中,“公安”就是“警察”代名词。警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公安人员、警察工作和公安工作、公安权力和警察权力都是等同概念.在学术方面,过去所有涉及人民警察书籍,几乎都是以“公安”命名,就连最基础警察学科也叫做“公安学”.研究内容方面,也仅是与公安机关有关内容。警察权研究也是如此,对其他国家机关享有的警察权很少涉及。学术上状况我国警察立法和警察体制反映。立法方面,1957年颁布《人民警察条例》和1984年公安部颁布《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试行),都是将公安机关等同于警察机关、人民警察等同于公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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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监护制度通过赋予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权利,解决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障碍,保护了其合法权益。同时,监护制度要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加以管束,防止他们实施违法行为,有利于社会秩序稳定。因此,世界各国民事法律中都对监护制度作了详尽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也第二章公民中专列一节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监护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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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庭审实质化刑事审判活动应然要求,但庭审虚化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突出问题。将审判方式从审问式转为控辩式,为摆脱庭审虚化现象、推进庭审实质化奠定了基础。为了保证庭审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需要完善举证、质证和认证规则,充实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与此同时,还需推动刑事审判模式从传统型向现代型、从“伞形结构”向“三角形结构”转变。我国刑事审判方式兼具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色彩,但它并非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简单相加,而是受到文化传统、司法体制、刑事政策、资源状况等多重因素限制,体现出明显混合性、过渡性和变动性。综合考虑制度路径、立法技术、法治环境等方面因素,我国宜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和维持卷宗移送主义,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经验,细化直接言词原则例外情形和加强案卷移送制度自身正当性。

  • 标签: 庭审实质化 审判方式 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
  • 简介:公物行政主体所直接管理、用于维护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财物,它包括公用物与共用物,前者直接供诸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使用物品,后者直接供诸社会民众生活或生产时使用物品。公物虽然由国家及地方政府、公共团体管理,但是其相关权利属于公法上权利,与国家对于国有企业权利殊为不同。我国现有《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公物上所有权法律性质。

  • 标签: 公物 共用公物 公用公物 物权法
  • 简介:秦天行委员说:今年3月份围绕着这次常委会对新闻出版工作报告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也新闻出版行业做了一些调研,先后去了出版集团、发行集团、数字出版基地、印包基地、华商报、女友杂志等10多个单位,

  • 标签: 新闻出版工作 社会民众 繁荣 新闻出版行业 出版集团 发行集团
  • 简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有一个良好国内环境,而国内环境,尤其治安环境改善与维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素质公安队伍,而构成高素质公安队伍基础则是适应时代需要高素质公安人才.公安高等教育作为培养训练高素质人民警察专门教育,能否适应小康社会要求,培养出高素质公安人才,关系到公安队伍兴衰成败和国家长治久安.

  • 标签: 公安高等教育 小康社会 公安人才
  • 简介:行政法律关系中缺乏意思自治地位平等基础,行政主体在做出行为时缺乏自由选择空间,行政法律行为意思有悖于意思自治基本要求,行政机关行为与行政机关意思表示不能达到完全一致。意思因素不具有识别行政行为功能,并且其自身行政属性还是由其他因素决定。因此,意思因素不是行政行为成立一般要素,充其量只能行政行为成立特殊要素。

  • 标签: 意思表示 行政行为 成立要素
  • 简介:<正>苏维埃法学近年来取得了一定成就,这在很大程度上得助于规定苏联现代法学思想和苏联立法实践主要方向苏共第二十四次代表大会和第二十五次代表大会决议,以及反映“国家体质和发达社会主义社会全部体系最本质和最稳固特征”苏联新宪法通过。这些年,发表了不少科学家有关研究法律科学迫切问题、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多方面保护苏维埃人权利和利益著作。然而,法津科学体系中,唯独一个对发展国际经济和文化合作具有重大意义法学部门仍未涉及到,这就是国际民法(即传统法学术语所说国际私法)。需要研究这一法学部门对象(它所调整法律关系内容),以及这一法学部门体系——它在整个法学科目中地泣:它是属于(超出通常本国法范围之外)国际法,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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