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提出,是在《民诉法》颁行,在修订后的《刑诉法》颁布实施后。改革的对象是《民诉法(试行)》和旧《刑诉法》所确立和形成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是弱化职权主义,强化当事人主义,并确立控辩式审判方式。而今,前期的改革内容和目的业已得到立法认可,基于国家立法的权威性、确定性、强行性,此前处于争议、存疑、研讨、探索地位的审判方式的改革在得到立法认可后必须无条件地遵从,从这个意义上讲通常所指审判方式改革的性质不仅仅是改革,它已上升到贯彻遵守国家法律的高度。因此笔者认为,审判方式的改革在不抛开现行诉讼法的前提下,改革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改变同客观形势不相适应陈旧观念和习惯作法。二是对法律尚无规定的,可依法律原则、精神及实际情况进行探索。三是现行法中不符合实际、不符合发展潮流的内容进行修正,并以合法的形式去突破、去创新。
简介:仲裁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旨在为保证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减少执行无望的风险。笔者就仲裁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关财产保全的若干问题略陈已见,以求教于大家。一仲裁财产保全与法院诉讼保全之异同仲裁财产保全与法院诉讼保全的共通之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执行主体都是人民法院;二、保全内容都是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包括资金和财物等);三、保全形式都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四、两种保全都可根据需要责令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担保,以在保全出现错误时能使对方当事人获得赔偿和救济。仲裁财产保全与法院诉讼保全虽然一致的地方很多,但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一、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由仲裁机构提交有
简介:PPP协议中反映了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对于公共服务的买卖合同关系,还反映了私人部门作为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与公共部门作为公共服务市场的监管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PPP模式中,政府至少承担着三重角色的责任和义务:规则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公共服务的采购者和提供者、公共服务的监管者等。特许经营协议履行过程中,除行政主体方通过行政行为方式侵害私人部门权益等个别情形外,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通过公法或者私法方式来解决由此引发的法律争议,包括选择仲裁和调解方式。中国可借鉴英美等国家经验,尝试依法设立一些独立于行政机关的监管机构,由其履行公用事业的监管及相关法律纠纷的裁决职能。
简介: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而于合同成立时或者未履行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定金制度,是世界各国民商法普遍予以认可的一项债权担保制度。我国现行法律也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