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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个结果
  • 简介:<正>常国顺同志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基础是爱情吗?》(以下简称“常文”,见《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2年第1期)一文,对社会主义的婚姻基础问题作了大胆的探索,这对推动婚姻问题的研究,活跃学术气氛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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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相比团体与团体成员人格界限清晰的罗马式团体人格,日耳曼式总有可谓“团体者与其构成成员间,具有不即不离之关系”,这体现了以团体财富共同使用的稳定性要求.制衡服务于交易效率的法人绝对所有权的保障观念。这使总有团在退出历史数百年后,其原则与技术方法却可在今日中间团体(如农村集体组织)、更小的团体(如社团制企业法人)及更大的团体(如国家组织)中延续,以成制约团体人格独立性异化发展。保障团体成员财产利益分享的积极因素。总有之于法人制度的启示,正是基尔克所谓向罗马式私法中“渗入的一滴社会主义的油”之说的具体表现。

  • 标签: 总有 法人 成员 保障
  • 简介:<正>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社会主义法制要不断健全并与之相适应。作为其中重要一部分的民事诉讼法当然也不例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民事诉论法也应当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已,充分反映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确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制度,以便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拟就此作些探讨。

  • 标签: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当事人 市场经济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协议管辖
  • 简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将对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侦查等重要职能的公安机关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对法治公安建设也有着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所谓"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一般包括理念法治化、证据严谨性及庭审实质化这三重含义,其中主要凸显的是审判的权威性、终局性以及对证据的判断认定。在"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公安机关一方面要树立牢固的法治理念,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学素养和业务能力,强化证据法学观念,打造合格的执法队伍;另一方面,要在侦查机制、行政执法、内部考评制度等实际工作中做出相应的调整,改变"口供为王"、"从供到证"等办案思路,以适应"审判中心主义"的各项要求,使法治公安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 标签: 审判中心主义 法治公安 证据法
  • 简介:<正>改革开放十多年来,深圳商品经济发展较快,据专家分析,无论从扩大经济载体、合理配置资源看,还是从优化要素组合、调整产业结构看,市场经济已达到较高的程度。这种以市场调节为主的经济运行机制,极大地推动了深圳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引起了社会治安状况的一些重大变化,许多经验和问题很值得总结和探讨。一、深圳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治安状况的变化深圳市场经济的发展起步较早,目前已形成了一个以市场调节为主的灵活机制和

  • 标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治安状况 深圳市 重大变化 市场调节 犯罪手段
  • 简介:<正>拜读《学术季刊》1988年第3期上刊登的尤俊意同志的论文《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思考》(以下简称《思考》),受到不少启发。但对该文中提出的几个基本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特提出商榷意见如下:一、关于我国当前法学研究是否仍处于“幼稚”阶段问题关于我国“法学幼稚”的评价,最初见之于七届人大会议上历史学家戴逸对于理论界现状的批评,作为人民代表在人大讨论时的发言,针贬时弊,指出理论界与改革、开放有脱节的毛病,诸如哲学贫困、经济学混乱、史学危机、法学幼稚等等。这些直观、整体的评价未必全部正确,仍容辨析与争议,但对法学界现状的概括是比较中背的,甚

  • 标签: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法律思考 法学理论 法律文化 法治社会 商榷意见
  • 简介:在以西法东渐为特点的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外国法学家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也带来了一种欧洲中心主义的法律观,并因此揭示出中国近代法史的世界史意义。先后担任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顾问的法国法学家宝道在华期间曾经针对中国法律和政治写下了一系列意见书和论文。从他留下的作品中,我们可知,这一外国顾问本着职业精神,竭尽所能希望对中国法律现代化作出贡献。但他追求的并不是革命式改天换地的现代化,而是以渐进的方法更加务实地推进先进立法的实施。宝道对中国法的观察立足于其对欧洲法的知识,无论是对中国法律的评价还是改进意见,都是以欧洲法律为标准的。他的观点并未摆脱20世纪初逐渐形成的法学国际共同体的窠臼。具体而言,温和的进步主义和普世主义是所有投身法律现代化潮流的法学家都无法避免的思想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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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论题提出:法治理念之要义“理念是指信念、思想和观念。是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司法理念是人们对司法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与整体把握而形成的一系列理性的基本观念,是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对法律价值的解读而形成的一种认知模式。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

  • 标签: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现代司法理念 理性反思 误区 法律价值 内心信念
  • 简介:<正>党的十四大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科学地总结了14年来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的重大突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把全国人民的思想从计划—社会主义,市场—资本主义的传统思维方式中解放出来,消除了人们

  • 标签: 法律服务市场 有中国特色 司法行政机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司法行政工作 法律法规
  • 简介:美国宪法第18条修正案要求美国全国禁酒,但是实施不久,又被第21条修正案所废止。禁酒令是与当时美国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社会转型,以及朝野上下为解决社会转型中的矛盾和问题而开展的进步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这一立一废,带给我们对于公共利益与个人自由、法律与道德、立法与执法等关系的思考。美国进步主义时期的国家权力结构和公民权利结构都进行了调整,法律自身也发生了许多变化。

  • 标签: 禁酒令 进步运动 原因分析 法制变迁
  • 简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是由众多的法学理论成果所构成的内容完备、内在统一、结构严谨的理论体系,在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形成方式等方面呈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在指导思想、基本原理、实践基础、理论基调上表现出明显的社会主义性质。

  • 标签: 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 法学理论体系
  • 简介:民法理念及民法的完善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应通过民法的人本、民本理念、平等理念、自由与秩序理念、诚实信用理念以及公平理念的养成,切实发挥民法的人文精神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 标签: 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 民法 民法理念
  • 简介:新自由主义认为权利优先于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个人的权利。麦金太尔从语言学和历史学两个角度,对新自由主义的权利观进行了历史主义批判,指出新自由主义建立在抽象自我观念基础上的权利必然是虚构的,并不具有历史真实性,永恒与普遍的权利并不存在。麦金太尔的这种批判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我们开放出了重要的问题。

  • 标签: 新自由主义 权利优先 自我 历史主义
  • 简介:社会事实如何产生规范性是法律实证主义在社会命题框架下的重要设问.对它的回答需要克服“休谟法则”的挑战。为此,研究者分别用习惯理论、规则的实践理论、协同惯习、分担的合作行为等多种递进方案,对从事实到规范性的生成过程予以论证。这些论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奥斯丁的习惯理论,另一类是哈特之后的各种解决方案。研究表明:后一类论证起点近似于塞尔所说的“制度事实”,相关得失也可以与塞尔对“休谟法则”的证明互相参照。哈特之后的这些方案既完成了对奥斯丁单薄习惯理论的超越,也有可能抑制习惯理论在法律实证主义中的发展。

  • 标签: 社会命题 休谟法则 习惯
  • 简介:在临潼区以东,有一个沟壑纵横,峰峦重叠,景色秀丽的地方、龙河、浠沙从这里缓缓流过,如同一条银色的段带,在阳光下清澈、涟漪,使这里显得更加妩媚。这就是文明遐迩的临潼区穆寨乡。相传宋代穆桂英在这里兵扎寨而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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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是对人类存在的法律社会现象的高度概括和理论抽象。它客观地反映了法律的本质,作用、产生、发展、消亡的一般规律,是我们具体认识各种法律现象的正确方法论。因此,正确认识和掌握这一理论,对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限于文章的篇幅,本文只从历史的剖面分析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三个理论层次。一、法律利益论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第一理论层次马克思认为,“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

  • 标签: 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 马克思恩格斯 共同利益 理论层次 统治阶级利益 法律现象
  • 简介:<正>近几年,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愈演愈烈,它既影响了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同时又直接威胁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它已成为司法界的一大公害。正是从消除并预防这一公害出发,法学界有人提出了赋予民事诉讼当事人管辖异议权并进而建立管辖异议之诉的设想,司法机关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确认了当事人的异议权和异议之诉。考虑到目前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提出这样一种设想并采取这样一种做法,是可以理解的;它也能在一事一时中起点积极作用。但是,这样一种设想和做法是否具有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尤其是,它是否能遏制住地方保护主义的蔓廷,倒是值得研究的。

  • 标签: 民事诉讼当事人 管辖异议权 无管辖权 程序制度 人民法院 管辖法院
  • 简介:"多数决"是形成集体行动的一个必要手段,不能因为少数派诉求落空就斥之为"多数人暴政"。宪法权利是一个重要的制度性区分标准,亦即当多数决的对象不涉及宪法权利时它是正当的,当用多数决程序剥夺宪法权利时它才是"多数人暴政"。宪法权利正是由于对议会立法怀有警惕才发挥其功能的。这一判断也有助于在深层面上理解司法独立、违宪审查、权利法案等立宪设计的功能及其条件。当前我国思想界对多数决的恐惧,在很大程度上恰恰是由于制度性的多数决机制缺失的表现。

  • 标签: 多数决 多数人暴政 民主 宪政
  • 简介:2006年10月20日上午,湛江市法学会在湛江师范学院召开了社会主义新农村与民主法治建设理论研讨会。省法学会李皓平副秘书长、薛晓光主任、市政法各部门有关领导、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湛江师范学院法政学院、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的专家学者及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联络员、研讨会论文作者等50多人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市司法局局长莫振主持。湛江师范学院党委副书记胡克伟代表学校党委致欢迎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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