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商法规范反映着商事实践的需求,也承载着商法的价值和理念。但是,我国现行的民商事立法模式决定了商法的诸多规范有着难以被民法所包容之问题。在商事法规范体系化过程中如何作出路径选择,便成为当前民商事立法的一个热点问题。于是,'商法通则'的立与废问题进入到学者们的视野而引发诸多深刻地思考。
简介:对于以剧照作为核心内容的电影海报,其侵权比对集中在对相关剧照的内容比对。剧照作为摄影作品分为"呈现型"、"抓拍型"和"主体创作型"。对于"呈现型"、"抓拍型"而言,由于其表现对象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因此摄影者不能阻止他人对相同事物、场景的再次拍摄;对于"主体创作型"的摄影而言,由于摄影者对于被拍对象的造型、场景有一定程度的创造,因此可以构成权益,但这种权益要受到版权保护要受到合理限制:第一,要有一定的创造高度;第二,不能排除他人更换摄影对象后拍摄同样的造型或场景。
简介: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通知》。《通知》强调,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首次明确“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以及有本市单位职工集体户口的居民家庭。”这意味着,此前“外地户籍居民持上海长期居住证满三年,可享受上海本市户籍居民的同等购房资质”的做法被否定。
简介:说起吕良彪律师,我当然非常了解。在我看来,他的确是一个非常有想法、有思路、有追求的律师!我了解他的经历。他是一个做过律师、做过法官,又做律师的人。做法官时曾官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室主任,是以让许多人羡慕与赞许。但他又毅然决然地放弃了这一切,主动选择了老本行——律师,主动选择了新的人生攻略驿站——北京。他来到北京后,
简介:2001年6月第五届上海国际电影节开幕之时,上海影城一楼营业大厅内,悬挂着许多国际著名影星的大幅照片,吸引着前来参加开幕式的几十个国家的来宾,影星们的风采为影城增添不少亮丽。其中,悬挂在营业大厅4号门内,中国著名女影星巩俐手托香腮、若有所思的巨幅照片更是引入注目。
简介:<正>一、中国商事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一)当今世界商事立法的现实与趋势从当今世界商事立法的现实与趋势来看,主要是民商分立,而不是民商合一。就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来看,绝大多数都是实行民商分立的。在欧洲二十多个主要资
简介:我国的出版社正逐渐由内容提供者向内容经营者的角色转变。内容的实质就是版权资源。可以说,出版社的发展就是从单纯的获得版权资源到自主的开发和利用版权资源的过程。作为出版社最重要和最基础的资源,版权资源与出版社的主营业务、产品结构和产品质量直接联系,与出版社的经营理念、品牌认同度和核心竞争力紧密相关。
简介:"小影吧"容纳的人数虽然有限,但已超出了家庭和相互之间存在正常社会交往的圈子,构成"公众"。"小影吧"经营者提供由电视机和机顶盒组成的装置,供公众获取他人通过互联网传播的电影,也属于对作品的公开传播,对其应适用放映权而非表演权。即使电影权利人已授权机顶盒服务提供者传播电影,"小影吧"仍然应当就其传播电影的行为获得许可。
简介:对于现行的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制度,理论界虽有不少置疑和反思,但缺少对该义务合理性的基础分析。本文以股东出资义务与资本充实、交易安全、公司治理结构等法律价值的关系为切入点,从法学、经济学基础理论和公司法实践层面深入探讨了该问题,对现行制度进行了解剖和批判,并尝试对出资义务的合理边界作出质与量的界定。
简介:众所周知,法国是电影的发祥地,而好莱坞则是当今世界电影的中心。中央电视台的电影频道“银色经典”当中所播映的影片,反映了法美这两个电影大国的状况——基本上是以这两个国家的影片唱主角。根据现在的资料统计,美国生产的电影占全球的6%,但却占据了全球电影业市
简介:尽管电影导演在电影作品的实际创作中居于关键地位,我国著作权法亦明确承认导演为电影作品的作者之一,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导演的地位却颇为尴尬:导演并不能如一般的作者那样对其创作完成的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而仅享有署名权和依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从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度目标而言,著作权法对电影导演如此的权利配置是缺乏说服力。对此,我们有多种立法态度。在当前,借鉴法国的立法实践,还原导演的原始著作权主体身份,是我国著作权法的应然选择。
简介: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的概念源于英美法,是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损害赔偿,是指当被告以恶意、故意、欺诈或放任之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原告受损时,法庭判定被告承担的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①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我国立法的态度是非常谨慎的,《侵权责任法》中有限的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侵权类型针对的都是人身损害,未见在财产损害的侵权类型中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没有进行特殊规定。
简介:作品的属性是指其区别于其他作品的特征和性质,主要在表现形式上体现。但就电影作品而言,由于创作往往涉及原作品和众多的参与者①,故在同原作品间的关系,以及作者间的关系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作品的特殊性,同时具有了类似演绎作品、合作作品、雇佣作品的属性②。
简介:对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行为的侵权责任认定,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通常作法是从帮助侵权角度予以认定。但在乐视诉杭州在信案中,二审法院则采用了与以往案件不同的作法。该案中法院不仅从帮助侵权角度对被告的行为性质进行了评述,同时亦对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教唆(引诱)侵权行为进行了评述,
简介:6月27日,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暨换届大会在京召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总局副局长童刚出席会议并讲话。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总裁任仲伦当选理事长。
论“商法通则”创制的价值理性与实践理性
相仿电影海报侵权吗?
让贪婪的房地产回归理性
从激情到理性:律师的完美追求
《大众电影》封面照片引起的版权官司
中国商事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与构建
版权资源国际化拓展——理性的市场选择
“小影吧”传播电影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探讨
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合理性的基础分析
美法两国电影业的兴衰与著作权
论著作权法对电影导演权利配置的制度选择
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的合理性
电影作品的属性研究——以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修改为背景
电影栏目与教唆(引诱)侵权及帮助侵权行为的认定——乐视网诉杭州在信案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换届任仲伦当选新一届理事会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