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实行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在货物购进阶段,会计处理上实行价与税分离,属于价款部份,计入货物成本;属于增值税额部份,计入进项税额。在销售阶段,销售价格中不再含税。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规定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是: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实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买价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采购成本,借记“商品采购”科目。商品验收入库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商品采购”科目。供销合作社的收购部门实行“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采用“数量进价金额核算法”,按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要求,实物负责人“库存商品”入帐价为买价扣除进项税额后的采购成本价;付款员则以买价付款,包括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和扣除进项税额后的采购成本。由于实物负责人与付款员的入帐价格不同,双方在核对帐项时比较困难,也难于操作。此外,供销社收购品种繁多,计价零星,要分品种计算各产品进项税额,工作量大,为此,笔者认为,实行增值税后,“库存商品”的入帐价以买价为好。
简介:目前,我国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问题是将成本核算同企业经济责任制紧密相联,使成本核算与成本计划,成本控制衔接起来,更好地为承包经营责任制服务。因此,成本核算改革的关键就是如何处理产品成本核算和责任成本核算。从近几年理论界探讨和企业实践的情况看,比较倾向一致的意见是将产品成本核算和责任成本核算结合起来,但对结合的具体形式和方法等同题,说法不一。本文拟就建立一个产品成本核算与责任成本核算相结合的成本核算体系(以下简称“结合体系’),略陈管见,就教于同行。一、问题的提出产品成本核算是遵照国家有关财务、成本制度的规定,按法定的内容和程序,以产品为对象在帐面上
简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41156号)规定,现就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