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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关于业主违反义务,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件,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其难以进行有效规制,业主权利亦难以得到有效救济。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建筑物区分所有强制出让制度的立法与实践进行梳理,结合大陆地区建筑物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我国应从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构建建筑物区分所有强制出让制度。对于严重违反义务且导致共有关系难以维系的业主,应由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出让其建筑物区分所有。在《民法典》编撰之际,以期能将建筑物区分所有强制出让制度纳入《民法典》,以规制业主的行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维护社区的安宁与和谐。

  • 标签: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强制出让 业主自治 实体要件 程序要件
  • 简介: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与罗马氏族集体土地制度相似,糅合了公法层面的治理功能、生存保障功能以及私法层面的市场化私权功能,对集体土地上承载的这三重功能进行区分,是解决现今农村土地问题的理论前提。集体土地最初作为国家控制农村社会经济的一种政治性安排的法律治理结构,强化了农民与集体基于土地的身份关系,把保障集体内部成员的生存作为首要价值目标,并强调土地利用的平等性。集体所有模式还导致了“成员权”与“公民权”这双重身份的重叠与抵牾,这实质上反映了集体土地上保障功能与市场机能的冲突。随着农村治理结构的转变,集体土地所有逐渐转变为具备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权规范,立法上应对集体土地的“初始分配”与“自由流转”两个阶段进行适当区分和切割,而非将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理念同时混同在一套农地制度之中。

  • 标签: 关键词 集体土地所有权 治理功能 生存保障功能 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 简介:建筑物区分所有在我国物权法中处于空白,本文介绍的这起房屋纠纷案件,反映了在我国建立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紧迫性以及时效制度在不动产权利保护中的适用问题。

  • 标签: 物权法 建筑物 所有权 相邻 法理
  • 简介:不久前,我在使用一件刚买的热水器时,因漏气而爆炸,致使我多处受伤,现已花费医疗费用2万多元。然而,我查了一下热水器随带资料,发现没有写明法律规定的“产品制造者”或者“生产者”名称,只有一个商标。请问,我可否以商标所有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 标签: 消费者 商标所有人 产品侵权案 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
  • 简介: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国家,土地历来是农民维持生计的基础,土地制度也就成为中国基本的经济制度,同时它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制度效应,集体土地所有还存在着种种弊端,直接影响了土地所有功能的发挥。本文在分析和研究集体土地所有的主体、主体类型及其选择的基础上,重新定位权利主体,并提出“从所有制层面上将集体土地所有的主体确定为村农民集体;从所有层面上将集体土地所有的主体确定为村经济合作社”的基本观点。最後从宪法和物权法两个不同层次提出可供参考的立法建议,作为全文的归纳和总结。

  • 标签: 集体土地 所有权 农民集体 村经济合作杜
  • 简介:<正>一、案情简介本案的事实非常简单:一名父亲想把住宅的一半所有赠与未成年的儿子。在父亲和儿子一起到基层法院去过户时,法院的工作人员作出临时处分,认为:由于受让人是未成年人,其取得住宅所有会产生法律上的不利益,因而必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本案中住宅所有的让与人就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不符合《德国民法典》第181条禁止自己代理的规定,所以,在转让住宅所有时,还必须为未成年人设置一名保佐人。这名父亲不服基层法院的这份临时处分,以自己的名义并且以儿子的名义,向该基层法院提出异议,但基层法院对此不予以支持。两人遂向州法院提起上诉,州法院认为上诉不成立而予以驳回。两人又向巴伐利亚州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巴伐利亚州最高法院一方面准备驳回当事人的再抗

  • 标签: 联邦最高法院 所有权人 《德国民法典》 法定代理人 基层法院 住宅所有权
  • 简介:鉴于近今印刷商、书贾及他人每擅行印刷、重印、发行或使人印刷、重印、发行书籍及他种著述,而未获该书籍及著述之著作人或所有人之应允,于其殊有损害,且迭致本人破产及其家境败落,爰为防止将来此等行径复施,暨为勉励学人撰著及写作有益之书籍起见,经集议于本届议会之教会长老、公侯世爵及下议员公议及赞同,亦经其授权,承至尊女王陛下御准,并恭请陛下颁令如次:

  • 标签: 书籍 法定期间 女王 著作 所有权 安妮
  • 简介:根据我国税法的现有规定,资产转让应缴纳营业税,而股份转让不缴纳营业税。但是在实践中却经常发生资产转让和营业转让难以认定,导致各方对于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发生争议。本文对认定资产转让、股份转让过程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提出了区分资产转让和股份转让最重要的判断标准。

  • 标签: 资产转让 股权转让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法理学 营业税 案例
  • 简介:韩国传统意义上的担保制度,其标的物的担保价值较高,而且还因'登记'这一公示制度的完备,担保权的取得及向第三人优先主张权利较为容易,所以韩国一直利用这种不动产担保制度。近年来,不动产交易的重要性日益明显,但更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动产及债权担保价值的再发现,利用动产及债权担保价值的交易增多,其重要性也随之增加。进入现代社会以来,随着金融产业的飞跃性发展,认识到挖掘信用危险性低的金融需求者与持续性金融供给的必要性。在这一过程中,韩国开始关注在过去的金融交易中

  • 标签: 债权转让 转让担保
  • 简介:政府权力,人民赋予;底色是服务,关键在为民。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廉洁用权,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先贤讲道:"人人好公,则天下太平;人人营私,则天下大乱。"上世纪60年代,邓小平同志也曾语重心长地告诫全党:"我们拿到这个权以后,就要谨慎。

  • 标签: 领导干部 夙夜在公 党员干部 党性观念 党的纪律 公器
  • 简介:矿业权转让是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关键,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而矿业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实现矿业权的转让,给矿业市场监管带来了新的难题。对于这一行为的认定,有利于指导我国矿业市场的司法实践,推动矿业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 标签: 矿业权转让 矿业公司 股权转让
  • 简介:2007年,杨某所住大学城房屋被拆迁,因此获得一套安置房的购买权。2007年11月6日,杨某与廖某签订一份安置房“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同意将其拥有的安置房“购房指标”转让给廖某,由廖某支付给杨某转让费50000元,购买合同及发票由廖某拥有。2007年11月11日,廖某以杨某的名义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产权对换安置房合同书,

  • 标签: 转让协议 购房 房地产开发公司 购买合同 安置 大学城
  • 简介: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引发与会代表热烈掌声。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有权就任性"的领导干部并不是个例。因为组织或人民赋予了他一定权力,因为他有话语权,就把组织纪律、人民的重托和各种行为规章抛在了脑后,就什么都要自己说了算.

  • 标签: 大道至简 领导干部 组织纪律 政府工作报告 现实生活 管理技能
  • 简介:我国现存的经济所有制形式有三种: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或称私人所有)。国家所有又曾被称为全民所有,却从来不曾被称为政府所有,可见国家所有并不等于政府所有。这其实是很好理解的。国家所有,就是说属于国家,属于这个国家的全民。政府只是受国家委托,也就是受人民委托对这属于国家的资产进行管理。其职责是保护这属于国家的资产,尽可能使其增值,至少不使其流失,以此给国家,给人民带来福祉。比如土地,我们国家的法律就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其他任何人,任何单位、任何机关、任何部门都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所以当国家需要的时候,就可对任何被占用的土地进行征收,当

  • 标签: 国家所有 政府所有 开发区 土地 地方政府 所有制形式
  • 简介:(二)当事人依成文法转让合同权利 ,也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果在于使受让人取得

  • 标签: 合同转让 转让解释
  • 简介:由票据所体现的作为实物形态的票据,与表彰于该票据之上的票据权利紧密结合不相分离的特性所决定,凡合法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在其合法取得该票据的同时取得了该票据所体现的票据权利,亦即,票据权利始终伴随票据之转让而转移。这样,票据转让便成了票据制度的核心,而票据转让方式问题,便成了票据法理论和实务上的重要问题之一。一、非票据法上的转让方式与票据法上

  • 标签: 票据 转让方式 票据权利 票据法 单纯交付
  • 简介:企业名称转让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我国对企业名称转让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99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企业名称──规定》)第23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企业名称通知》)第17条等法律法规中。在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行为复杂化和市场范围开放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现行法律对企业名称转让的规定愈来愈暴露出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等弊端,例如:企业名称各个构成要素是否都能转让,企业名称能否单独转让等问题,法律都没有作更具体的规定。理论界对有关法律规范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深入研究的也寥若晨星。有感于此,笔者撰写拙作,希

  • 标签: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权 行政区划 组织形式 人格权 许可使用
  • 简介:广东省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暂行办法》规定,深圳市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用于工业生产(含研发)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将允许转让。暂行办法规定:工业用地上兴建的工业楼宇,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可整体转让。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分割转让: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或环保要求,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或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文书规定停止生产的;企业将其拥有的工业楼宇作价入股,

  • 标签: 楼宇 转让 工业生产 深圳市 暂行办法 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