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监督机制不完善,权力制约无力是造成司法人员犯罪的主要客观因素。腐败和权力相伴而生,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监督不力主要表现在一是上上下下对司法人员监督意识不强,总认为司法人员不会犯法,或不会明显犯法,缺乏监督或自觉不自觉地放松监督。二是监督机制不全,对权力缺乏必要的制衡,导致行为的随意性。有的虽制定了监督制约措施和方法,但缺乏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制度;有的借口司法机关工作特殊,工作缺乏透明度,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难以监督。因此,工作中不能有效约束司法人员严格执法办事,客观上对一些滥用职权、佝私枉法等违法行为起到了放纵作用。三是执法部门领导护短。对下属人员的错误、违法苗头未能引起足够
简介:98年以来,我县农村重访、缠访、闹访和越级上访等群体上访的问题非常突出,且愈演愈烈。通过对部分上访村问题的调查处理,感到引发群体上访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村干部素质差、作风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前,不少村官是通过非正常渠道上任的,自身素质较差。有的做群众工作缺乏耐心,遇事动辄吹胡子瞪眼,撇开道理不讲而耍个人悍性,群众称“阎王官”;有的处理群众纠纷讲户风论门派,袒护一方压制另一方,群众叫“偏斧子官”;有的断“官司”怕惹人,张三面前说李四不是,李四面前道张三不对,最终问题得不到解决且越捅越大收不了场,群众叫“戳气官”;有的遇事就“头大”,切不准要害号不准脉,群众叫“糨糊官”。这种官怎能为民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