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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步入21世纪尤其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后,注册会计师被卷入民事诉讼的案件日益增多,但是我国法律相关配套方案却少之又少,注册会计师过错导致的侵权责任怎样认定处理在法律上几乎无据可查。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理论上应当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过错责任认定的最基本原则,但并非判定是否存在过错的唯一基准,还要根据其他特殊情况和标准综合地、公允地、更令人信服地去最终判定注册会计师的过错。

  • 标签: 注册会计师 过错 标准 执业准则
  • 简介:刑诉法新增的当事人和解程序与已有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具有相似的价值取向,即全面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弥补被害人因加害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实现节省司法资源、加速案件处理、恢复被犯罪分子破坏了的社会关系的司法目的。由于二程序在适用期间和受案范围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之处,故易出现当事人在程序选择上的冲突及由此带来的衔接问题。将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有效衔接,不仅是各程序充分发挥作用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避免各程序之间产生矛盾与冲突的必然途径。结合立法规定,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应当明确衔接的案件范围、衔接的基本原则,厘清其与不起诉决定之间的关系以及针对不同的司法实践状况确定不同的衔接方案。

  • 标签: 当事人和解 附带民事诉讼 程序安定 程序选择权
  • 简介:涉检信访作为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新生制度,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诸多问题,而充分发挥第三方介入在办理涉检信访案件中的作用,则是其走向司法解决原则的有效路径.建立第三方介入涉检信访案件机制具有重大意义,但在第三方介入人员选任、第三方介入程序的启动等方面尚存在由检察机关主导而难以保证第三方介入的中立性等困境.有必要通过独立于检察机关的机构选任第三方介入人员以及赋予信访人对第三方介入的知情权和程序选择权等方式,以克服这些困境,从而有效发挥第三方介入涉检信访的积极作用.

  • 标签: 涉检信访 第三方介入 检务公开 司法民主化
  • 简介:随着我国道路基础建设飞速发展,机动车、人流、物流成倍增长,驾驶人数量急剧增加,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以及科学性、法律性、规范性、准确性和案件的侦破率高低等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就公安交警事故处理的现场勘验和物证鉴定现状,从体制机制、技术装备、业务技术、信息化应用、机构设置等进行阐述,就增强公安交警事故处理队伍建设、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的紧迫性、规范性以及如何实施科技强警战略,加快建设一支专业齐全、机构健全、程序规范的公安交警事故处理专业技术队伍,提出看法和对策。

  • 标签: 现场勘验 物证鉴定 车辆痕迹 机构设置
  • 简介:职务犯罪案件指定侦查是指上级机关通过指定程序进而改变原定侦查管辖的制度,它对于满足侦查需要,提升侦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职务犯罪案件指定侦查制度存在效力层次较低、程序内容较为模糊、权力缺乏有效制约等问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产生重大威胁。对此,应当坚持程序法定原则,明确职务犯罪案件指定侦查的基本原则,细化适用的范围和程序,完善相关救济机制,确保该制度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 标签: 职务犯罪 指定侦查 程序法定
  • 简介:自缢死亡在日常检案较为常见,笔者在工作中遏一例疑似他勒致死的案件,由于现场已遭受破坏,颈部缢绳已被解下,给案件的定性增加了难度,通过认真细致的现场勘验及对缢绳和尸体的检验,最终定性为自缢死亡,为事件的处理提供了科学依据。

  • 标签: 法医病理学 自缢 他勒 现场勘查分析
  • 简介:农资是现代农业的物质基础和重要的技术载体,是粮食稳定生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提质、增效、可持续的关键因素。"十二五"时期,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中央的决策部署,严格依法监管,持续重拳出击,累计立案查处假劣农资案件32.5万件,检查企业629.7万个次,市场131.9万次,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30.5亿元。

  • 标签: 假劣农资 产品合格率 技术载体 农资打假 农业部门 市场检查
  • 简介:本文立足于实践,分析泄露个人信息的现状,及泄露个人信息原因与途径、方式、情节认定的标准与非法获取的手段等,提出了个人信息范畴、情节认定的标准以及相关建议。

  • 标签: 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 情节严重 实证研究
  • 简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作为常见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重罪轻判较突出,影响打击犯罪效果,主要原因是由于收集证据不够扎实而导致案件降格处理、余案未破。因此重视固定、收集证据,最大限度地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打击和震慑犯罪尤为重要。

  • 标签: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 罪刑相适应 调查取证
  • 简介:在信息化技术革新的时代,获取信息的手段的多样性以及便捷性等特点,使得信息获取速度极大提高,也促使了新型犯罪及反侦查手法层出不穷。将数据进行系统化管理,能够大幅度提高数据的利用率,对于时间跨度较大、甚至跨流域的案件有重要的侦查意义。动态行为的稳定性与特殊性,使得动态行为能够像指纹等生物信息一样存在比对意义。目前视频监控的广泛应用为视频图像系统提供充足且丰富的资源,将视频图像与信息化系统相融合,是侦查工作必然的发展趋势。

  • 标签: 视频图像 数据采集 系统设计
  • 简介:摘要当前,很多建筑企业已经将成本管理作为企业的核心管理内容,期望通过此种方法减少资金浪费。但是很多企业都不能结合工程实际对建筑商品的生产成本进行评价,导致市场经济下建筑经济成本管理出现了很多问题,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分析并解决。

  • 标签: 市场经济 建筑经济 成本管理
  • 简介: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建筑行业实现了迅猛的发展,也导致企业间的竞争不断加剧。企业必须重视建筑经济成本管理,在提高成本管理水平的同时,合理选择成本管理方法,促进建筑工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 标签: 建筑经济 成本管理 重要 问题 方法
  • 简介:本文以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908号民事裁定书入手,提出产品自损和纯粹经济损失是否适用侵权责任的问题。首先梳理了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的“财产损害”概念,明确其一般不包括产品自身损害。但《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可能包括产品自损及纯粹经济损失。继而本文以功能主义的比较法方法研究德国民法中的“继续侵蚀性损害”学说与实务,并与我国民法进行对比分析,进而得出结论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1条可予赔偿的产品自损范围过于宽泛,应作适当限缩。

  • 标签: 产品自损 纯粹经济损失 侵权责任 限缩
  • 简介:本篇论文主要乃在探讨民事诉讼中之辩论主义与合作原则,探讨相关争议问题甚为深入,内容丰富,参考文献甚多。然首先宜于文中确立何谓辩论主义之概念。所谓辩论主义(辩论原则Verhandlungsgrumndsatz或提出原则Beibringungsgrundsatz)的具体意涵,乃指关于构成裁判基础资料之事实与证据当事人享有主导权并担负责任之主义。辩论主义并不包含诉讼开始、诉讼标的与诉之声明之决

  • 标签: 主义合作 原则文 合作原则
  • 简介:直接言辞原则构筑了司法'非听不能审'的亲历性本质,更是考验庭审中心主义司法改革成效的试金石。从审级制度的功能定位出发,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言辞审理在二审程序中都呈现不同程度的衰落和弱化。我国民事二审程序坚持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但在实践运作中,低开庭率暴露出直接言辞原则在二审程序中被虚置和软化,遭遇原则与例外的倒置。欲有效克服我国民事二审言辞辩论形骸化、碎片化、漂流化的弊端,必须通过审前准备程序的实在化、人证出庭的强制化、非正式开庭规范化,并尝试破除二审绝对合议制的迷信,实行有限度的独任制。通过多措并举,实现直接言辞原则的一体化、集中化和实效化。

  • 标签: 直接言辞原则 开庭 书面审理 形骸化 非正式开庭
  • 简介:对于如何在民事诉讼中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纷争不断。正确认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属性是解决这一纷争的关键。从现行法规定上看,交通事故认定属于准司法裁判权的范畴,由此产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自然具有准司法裁判文书的性质;同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其证据属性又予以明确。基于此,经由法解释学研究方法所得出的结论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兼具准司法裁判文书属性和证据属性。因此,法官应在区分交通事故认定书之事实部分和法律评价部分的基础上,分别采用证据审查规则和准司法文书审查规则对其予以审查。

  • 标签: 交通事故认定书 民事诉讼 法律属性 准司法裁判文书 审查规则
  • 简介:民事诉讼传统的诉权论、诉讼标的论和既判力论三大基本理论描述的是诉讼的开始、过程和结果,而贯穿民事诉讼的则是诉讼请求。因此,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应以诉讼请求为轴线展开并重述:诉权应关注起诉条件中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作为诉的构成要素之考量,而诉的核心构成要素为诉讼请求;既判力客观范围=诉讼请求,如此,起诉的诉讼请求范围=法院审理的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 标签: 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 简介:司法改革背景下,作为时间量度的审限制度已具备了适应性修正的必要性与现实性。由于现行审限制度存在违反诉讼运行规律所致的结构性冲突及违反行为心理规律所致的预期反射效应,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审限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必须从现有审限规则、审限管理平台、当事人审限监督权配置等层面修正不适应司法实践与司法改革的相关要素,以期实现当事人与法官在审限“看得见”与“人性化”改革目标上的双满意。

  • 标签: 司法改革 审限制度 审限管理 审限监督权
  • 简介:民事救济论者希望用民事法律保护环境,但对民事救济和环境损害两者的对接试验说明,民事救济可以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提供有效救济,但无法对非"他人"的利益提供救济。环境利益是人类的利益,环境损害是对人类环境利益的损害。创造"环境权"的努力无法为人类环境利益创造具有自然人、法人身份的利益主体。民事救济手段中的救治已然损害的赔偿性责任方式、阻遏性责任方式、预防性责任方式都不能对环境损害提供救济。我们无法为环境损害找到符合民事救济制度中的责任人条件的行为人。造成环境损害的"总行为"的主体是不应按民法原理对行为负责,也没有能力对环境损害负责的"众人"。能够对环境损害负责的适格主体是政府,这已经在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实践中得到验证。

  • 标签: 民事救济 环境侵害 环境损害 环境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