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它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责任人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而不是合同利益。常见的缔约过失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保密义务和因一方过失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等。
简介:缔约关系并不是封闭的,可能受到第三人的影响。若第三人获得当事人信赖,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合同当事人或欲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造成损害时,第三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予以补救,这种责任即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以保护缔约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宗旨,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对完善和贯彻合同自愿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一项独立的债权制度,我国新合同法引入了这一制度。本文在理论上阐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以及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缔约过失责任解析
论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具体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