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中国,城乡土地的二元结构,导致附属于土地上的房屋被法律区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两种不同性质的房屋在遭遇国家征收时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并受到不同的待遇。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在实践中呈现出法律规制的不统一、补偿标准的混乱性以及安置方式的单一性等缺陷。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制度的构建既需要满足当前的现实诉求,更需要着眼于与将来不动产统一征收立法接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以不动产财产为中心构建征收补偿制度,土地所有权归属与土地使用权补偿归属分离符合法律与现实诉求。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制度的构建应遵循市场价值规律、保障被征收入居住条件、平等公正原则。
简介:<正>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并强调"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这"五个统筹"的任务目标。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理论在当代中国的新阐释,是一种全新的科学发展观。其中,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方面。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实现,取决于很多方面,但完善的财政法律制度无疑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毋庸讳言的是,我国虽然颁布了不少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法律体系,但在促进和保障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方面还没有发挥应有之作用。有鉴于此,本文从财政法的角度就科学发展观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作些探讨。
简介:1建立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指纹是证据之首,指纹在侦查破案中有着其独特的作用,目前国内外指纹信息处理技术日趋成熟,美国、日本、法国等经济发达国家警察当局都已应用计算机管理数百万甚至千万人的指纹档案,建立了以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即AFIS)为核心的指纹信息管理网络体系,使指纹信息的管理和应用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实践证明,运用计算机技术储存管理指纹是今后相当长时间里最先进的指纹管理办法.近年来,国内外已有100多个城市相继建立了AFIS系统,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显著的效果.武汉市作为内陆特大中心城市,流动人口日趋增多,各类刑事犯罪呈上升趋势.我市从七十年代开始搜集管理违法犯罪人员指(掌)纹档案资料.目前,已存有各类违法犯罪人员手印档案资料25万余人份(占全省指纹数量的三分之一以上),经历了单指纹、十指纹、人
简介:一、问题提出洗钱及防范对策知晓度是指人们对洗钱概念、特征及防范对策等相关内容的认知了解程度。其中,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大致将这里所说的人们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反洗钱工作直接相关的人员;另一类则是普通公众。其中,与反洗钱工作直接相关的人员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工作人员、非金融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工作人员、政法系统参与反洗钱案件侦矗与司法协助的警察等。考虑到目前在我国与反洗钱工作直接相关的人员还是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因此在本调查中,主要选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来作为与反洗钱工作直接相关人员的代表,并称之为金融界从业人员。
简介:历史上,法国金融市场监管体制由证券交易委员会(COB)、金融市场委员会(CMF)以及金融管理纪律委员会(CDGF)三家机构负责。法国《金融安全法》对其机构设置冗繁的金融市场监管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地改革,此项改革撤并了原有机构,新成立了金融市场管理局(AMF),由其作为唯一的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
简介:基于法理学和海商法的特点,提出海商法基础理论是对海商法学起到支撑作用的最为基础或一般的原理,是关于各种海商法律现象内在蕴含的普遍性规律的抽象理论概括,内容包括海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法律关系、地位、价值目标、基本原则、法源、生成、沿革、制度体系和解释等。基于中国海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现状,指出中国海商法学界对于海商法基础理论尚无全面、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其他法律部门的基础理论研究对海商法基础理论研究具有借鉴价值,并指出研究海商法基础理论对于完善海商法理论体系、提升海商法理论研究品位,正确引导海事立法与海事司法实践和正确指引航运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应当重视海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
简介:本文致力于研究中国税收法律规范对外资企业重组征税的规定。外资企业重组过程中一般会产生一定的获利,即某一方拥有资产的提高,而中国的税收法律规范针对此过程中受让方所接受转让的资产或股权进行征税。随着《企业所得税法》的生效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的颁布,针对外资企业重组征税的优惠政策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法规对特殊重组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其中,跨国重组涉及了不同国家的征税权,财税[2009]59号对其适用特殊重组限制得更为严苛,使得一些具有合理经济目标的跨国重组难以实现。基于对外资企业重组纳税现状的分析,本文提出了一些思考,文末也简要阐述了德国对此方面规定的现状,希望能为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意见。
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的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从而才能使抵押行为得到法律的认可并产生法律效力。二部法律颁布以来,特别是《担保法》施行以来,公民、法人和其它民事主体在民事交往中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时都能自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特别是金融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时,为了保证贷出资金的安全,尤为注重抵押登记的手续,这说明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已经在市场交易和人们的经济交往中得到了重视,这是市场经济交易主体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的表现,是值得称道的。但是,我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