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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是对我国刑事自首制度的重大修改,确认了别言余罪构成自首。但实践中对条文中“其他罪行”的理解产生了分歧。为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 标签: 罪行 特殊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 供述 立功 刑事
  • 简介:以我国首例“被遗忘权”案的分析为切入,将“被遗忘权”置于司法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二阶结构中来进行阐述,不失为一条在司法视域下探讨“被遗忘权”的有益进路。在内部证成结构内,通过对首例“被遗忘权”案判决的逻辑梳理与检视,可发现其中概念与结构的逻辑缺陷,厘清“被遗忘权”案的逻辑推演。在外部证成结构内,判决应进行“利益正当性”“法律保护必要性”“权衡被遗忘权与其免责事由”三方面的论证建构。其中,利益正当性应作应然与实然的分析;法律保护必要性可通过“公共利益”“矫正正义”“常识”等后果主义论辩来证成;“被遗忘权”与其免责事由可通过重力公式来权衡。两级证成最终为“被遗忘权”案件的判决提供既具有规范性同时又保有可辩驳性的论证“框架”。

  • 标签: 被遗忘权 后果主义论辩 重力公式
  • 简介:在国内首起被遗忘权诉讼中,原告以一般人格权来主张被遗忘权具有合理性,但如果能在多重请求权基础中加入隐私权,也许原告的胜诉可能性会大大增加。百度公司技术中立的抗辩理由带有欺骗性,技术中立并不能回避其对所公布关键词的监管义务。当百度公司知道其所推荐的关键词有侵权之虞时,其对侵权的继续发生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的罪过形态。公众知情权并非当然具有对被遗忘权的一般优先性,以公众知情权否认原告的被遗忘权缺乏充足的理由。被遗忘权是一项新兴权利,其具有不同于姓名权等具体人格权的独特内容。删除权只是行使被遗忘权的手段,不能完全等同于被遗忘权。将被遗忘权类型化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对于加强被遗忘权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在被遗忘权的救济路径选择中,以个人信息权作为被遗忘权的上位权利具有合理性。

  • 标签: 被遗忘权 技术中立 一般人格权 删除权 个人信息权
  • 简介:苛内媚外的法律文化在中国古已有之,绝非鸦片战争之后的产物,它与国家主权是否完整并没有直接关系。鸦片战争之前的清政府拥有完整主权,却在涉外活动中长期运用苛内媚外的手段处理问题,洪任辉案以及美国人亨特的著作都充分显示了这一。苛内媚外法文化在清代登峰造极,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苛内媚外的法文化激化了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在中国历史上影响十分恶劣,使国家与民族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以往的涉外法律史研究,比较重视涉外法律制度构建层面的研究,在涉外法律文化影响研究层面稍显不足。今天的法治社会建设应当以史为鉴,严防苛内媚外法文化的死灰复燃。

  • 标签: 苛内媚外 法律文化 洪任辉 亨特
  • 简介: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几乎各国法律都有涉及,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为我国民事检察之发展注入了新血液,在这些新的变化中我们看到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民事检察制度的元素与影子,更看到了不同文化背景下,中西方民事检察之间的互通,即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正逐步向着维护公共利益的方向拓展、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延伸、向着开放性的方向变化,这些正是此次新《民事诉讼法》给予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最新的诠释。

  • 标签: 民事检察制度 类型化比较 发展定位
  • 简介:<正>解读一:个人所得税起征提高到三千五百元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比该法2007年规定的二千元的起征有所提高。解读二:个人所得税税率

  • 标签: 个人所得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 减除 收入额 经营所得 五百
  • 简介:一、引言公司治理是一个广义并且多维度的概念,学者对公司法的这一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诸多卓有成效的研究。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以股东为本位,将注意力集中于由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三个“内部人”组成的治理架构上。这一以股东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理论正在向以利益攸关者为基点的方向扩展。依此,股东利益仅仅是公司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之利益的一个部分,公司管理层不但要为股东利益服务,而且应该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 标签: 后危机时代 海外收购 CFIUS安全审查 公司治理
  • 简介:田纳西州迪克森郡(Dickson)因三氯乙烯(TCE)等工业化学品不断倾倒,致使当地水源受到严重污染。2008年3月,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aturalResourcesDefenseCouncil,NRDC)依据美国1976年《资源保护和回收法》(ResourceConservationandRecoveryAct,RCRA)规定的"公民诉讼"(CitizensSuits)条款.

  • 标签: 环境公益诉讼 自然资源保护 迪克森
  • 简介: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技术已经广泛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时至今日,电商、共享经济、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的发展日新月累,相应的涉互联网诉讼案件数量激增,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给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 标签: 互联网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 典型案例 案件数量 社会生活 执行工作
  • 简介:在交通肇事案件认定过程中,应坚持刑法的独立评价原则,不可直接将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定性的依据。交通肇事罪中的责任划分不同于交通管理过程中的责任认定,二者形似而神不同。尤其是在涉及责任主体较多的案件中,更应立足于刑法学角度以因果关系、过失判断等为视角作出独立的判断。

  • 标签: 交通肇事 责任认定 同等责任 全部责任
  • 简介:有人说:“人生路上需要一盏灯,好让迷路的人找到方向。”误入犯罪歧途迷失方向的少年更需要一盏指明方向的灯,更需要得到人们的凉解与关爱。

  • 标签: 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巴南区 重庆市 羔羊 犯罪
  • 简介:诉讼告知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重要途径。诉讼告知制度对第三人参加诉讼具有纠纷一次性解决、诉讼告知主体权益的维护、第三人程序配置利益的优化等重要功效。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诉讼告知制度关涉到诉讼告知的主体、告知的程序、告知的效力等规范。在我国第三人参加诉讼语境中,提出应赋予当事人诉讼告知之权利,限定法院诉讼通知之权限,增设诉讼告知程序之规范,并对当事人在第三人参加诉讼告知中设定救济之权利。

  • 标签: 第三人 诉讼告知 参加性效力
  • 简介:在审判实践中,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人民法院不得不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从而自发形成了一项非正式制度。它在运行中呈现四个特点,即证据存在问题的案件比率高、适用补救的案件数量多、问题补救以法院动仪居多、以补救程序性问题为主。这一非正式制度之所以在实践中大行其道,主要是这一机制符合社会的需求、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符合比例原则、符合一般法律精神。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这一非正式制度存在认定标准混乱、补救依据缺失、补救程序不一、补救效果模糊等四个方面的问题。为此,我国应当在坚持社会接受、诉讼经济、程序底线、明确统一四个原则的基础上,从立法层面明确问题证据的认定标准、问题证据的外延、问题补救时间、问题补救动仪主体、补救方式以及补救效果,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 标签: 行政诉讼 瑕疵证据 补救规则
  • 简介:5月23日,全省检察机关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暨新《刑事诉讼法》专题研修班(第一期)正式开班;“辽宁检察论坛2012年度专家讲座”与研修班开班同时进行。在为期两天的研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教授,省委党校黄莉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杨蓉教授分别作了专题讲座。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肖声主持开班仪式并讲话。

  • 标签: 核心价值观 检察机关 政法干警 专题讲座 研修班 问题提出
  • 简介:由何人、以何方式承担海上油污事故的法律责任,是处理此类事故的首要法律问题。除船舶所有人外,责任保险人的作用极为重要,他们是受损害人在船舶所有人经济状况不佳时获得损害赔偿的关键所在。因此,理清第三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很有必要。鉴于燃油污染法律相较其他油污法律略显不足,从燃油污染事故切入,对中英两国法律下的"直诉保险人"制度进行分析。

  • 标签: 燃油污染 直诉保险人 船舶所有人 清污费用
  • 简介:<正>在各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中,公用企业的垄断都是一个需要特殊对待和处理的问题。而在当前中国内地,它更具有"中国特色",并且是国家整个反垄断法能否切实实施的重点。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特殊性,主要在于企业的特殊性及其自然垄断性两个方面。在企业特殊性方面,各国的主要考量是它除了具有一般企业的营利性之外,还有公益性或产品(服务)的公共性,它关系到广大民众生活之所需,因此在反垄断法上往往作出适用除外之类的规定。

  • 标签: 公用企业 滥用行为 反垄断法律 中国反垄断法 政治体制改革 国家垄断
  • 简介:<正>从日本核泄漏事故到欧洲各国债务危机,从美国占领华尔街运动到中国连年丰收背后的粮食安全,世界各国都在上述"风险"的蝴蝶效应面前显得脆弱无比,又试图有所作为,而其中就包括适用相关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手段。[1]也正是因应这一变化,国内刑法学界出现了"风险社会的刑法",或称"风险刑法"的提法以及相关研究,也产生

  • 标签: 妨害公务罪 人民警察法 核泄漏 执行公务 粮食安全 行为对象
  • 简介:本文以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908号民事裁定书入手,提出产品自损和纯粹经济损失是否适用侵权责任的问题。首先梳理了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的“财产损害”概念,明确其一般不包括产品自身损害。但《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可能包括产品自损及纯粹经济损失。继而本文以功能主义的比较法方法研究德国民法中的“继续侵蚀性损害”学说与实务,并与我国民法进行对比分析,进而得出结论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1条可予赔偿的产品自损范围过于宽泛,应作适当限缩。

  • 标签: 产品自损 纯粹经济损失 侵权责任 限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