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现行的企业重整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重整成本昂贵、缺乏效率、易于滥用等三个方面,因此,企业重整制度容易成为债务人拖延甚至拒绝偿债的工具。而非正式的企业重整制度即法院外协商机制,能在较短时间内以较低成本拯救陷于经营一时困顿的债务人企业,但“一致决”的重整决议方式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将严重影响企业复兴。我国应借鉴各国企业重整制度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预先包裹式重整制度。
简介:教学活动的全过程是由许多教学要素构成的复杂多变的有机整体,教学的效果则取决于教学诸要素构成的合力.教学诸要素之闻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它们之间的互动式良性运行是获取最大合力,收到最佳教学效果的源泉,也是高校课堂教学改革的突破口.
简介:法治中国的本质,是经过理性选择和契约规定而形成的治理,是以规则为基础的理性规制。在这样的法治背景下,依然包含着基于德性的身份。法治需要理性规制意义上的契约,更需要建设基于德性认同意义上的“契约式身份”,而不能仅仅按照“从身份到契约”的既有路径以契约取代身份。“契约式身份”可以为法治提供区分、名分和本分,它们与通过契约建立的“绝对一真实身份”和“相对一虚假身份”有关,也与德性有关。
简介:一、法国式信托的特点2007年2月7日,法国议会通过了一项关于信托(fiducie)的法律,并于当月22日开始施行。此意味着信托在法国这一最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终于有了一席之地,从此被摘除引号的帽子,名正言顺地走进现实生活,从而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均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
简介:相比团体与团体成员人格界限清晰的罗马式团体人格,日耳曼式总有可谓“团体者与其构成成员间,具有不即不离之关系”,这体现了以团体财富共同使用的稳定性要求.制衡服务于交易效率的法人绝对所有权的保障观念。这使总有团在退出历史数百年后,其原则与技术方法却可在今日中间团体(如农村集体组织)、更小的团体(如社团制企业法人)及更大的团体(如国家组织)中延续,以成制约团体人格独立性异化发展。保障团体成员财产利益分享的积极因素。总有之于法人制度的启示,正是基尔克所谓向罗马式私法中“渗入的一滴社会主义的油”之说的具体表现。
简介: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华炜经过深入调研和思考,提出了“一切为了发展,一切为了员工”的企业宗旨,得到了集团上下的广泛认同,进一步提炼、拓展了陕煤化集团企业文化的内涵,实现了企业文化与企业发展的和谐统一,企业发展与员工发展的和谐统一。
简介:2003年7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昌邑区桦皮厂镇召开公判大会,对以颜德武为首的17名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进行公开宣判。这天上午,桦皮厂镇中心小学操场上人山人海,周边乡镇数万名群众聚集在这里,纷纷争睹这群昔日“魔王”的最后下场。
简介:尊敬的罗豪才先生、江平先生、张晋藩先生、潘汉典先生、王泽鉴先生,各位来宾,老师们、同学们:大家上午好!今天,室外寒风呼啸,室内却春意盎然。我们同来自各地的比较法学学人一道,在这里举行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成立大会,这是一个欢聚和喜庆的大会。首先,请允许我对比较法学研究院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各位来宾的光临表示由衷的感谢!
简介:近年来,厦门市委市政府提出创建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及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战略,它绝非仅是空间或地理意义的增容和扩大;它实际代表的是厦门法治、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全面发展的理念;是概念中的社会创新、进步和发展。当创新发展被提升到战略发展的高度时,我们知道,创新型社会已经到来。创新型经济对法的需求尤为突出,需要用法来调整和规范创新,
简介:同志们:在全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之际,我们召开这次全国外事工作会议,对于推动全国法学会系统外事工作的全面发展,开创对外法学交流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努力推进对外法学交流实现跨越式发展。下面,我代表中国法学会党组做一个工作报告,讲几点意见。
我国企业重整制度的改良与预先包裹式重整
互动式教学:高校课堂教学改革的突破口
法治中国背景下的“契约式身份”:从理性规制到德性认同
论法国式信托——一种对本土资源加以改造的途径
“一滴社会主义的油”—日耳曼式总有之于当代法人制度的启示
在跨越式发展中浮绘生命的色彩——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纪实
江城打黑第一案——吉林市剿灭“颜老五”家庭式黑社会犯罪集团纪实
推进法大比较法学学科跨越式发展——黄进校长在比较法学研究院成立大会上的致辞
创新与回应:跨越式发展中的司法定位--也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司法实践的引领作用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 努力实现对外法学交流的跨越式发展——刘飏同志在中国法学会全国外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