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在共和国四十三年的历史中,检察机关存在了三十二年。其间,检察机关的自行侦查工作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回顾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历史,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侦查职能的认识,增强对自侦工作发展前景的信心;也有助于我们今天从法律监督职能的角度,研究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科学性和进一步完善的措施,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充分认识自侦工作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检察机关的自侦工作,大致经历了五个阶
简介:我国2010年五机关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在适用程序上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但在裁判程序的独立性、诉讼效率、二审程序救济及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目前世界各主要国家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模式主要有审前证据禁止动议、审判之中的审判、声明异议和庭前听证几种,其形式虽然各异,但背后所蕴含的价值考量却具有极大的相似性。针对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现实,应借鉴国外规定,建立以庭前排除为核心,以审中、审后救济为辅助的多层次的程序结构,为排除非法证据提供有效的操作平台。
我国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历史沿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研究——以庭审程序为核心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