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录制技术、复制技术、传播技术的不断进步,表演被记录下来,经过复制后可变为全球流通的商品;同时,这种进步也根本地改变着表演者与表演以及表演使用者之间的关系。这种情况在数字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显得更为突出。因此,国际社会率先做出了积极的应对,利用一系列国际条约来协调不同国家之间对表演者的保护。这种全球化法律保护的趋势,促使我国《著作权法》在保护表演者权方面做出了重大修改。这无疑是迈出的积极的一步。但是,我国的表演者权基本上被表演权的光芒所掩盖,还没有得到理论界充分的认识和探讨。这必将导致我国对于表演者权的保护缺乏扎实的理论根基,而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种种缺陷也就不足为奇了。针对这一现状,笔者从表演者的定义、表演者权以及对表演者权的法律保护等方面着手,结合当今表演者所使用的技术仍在持续发展的态势,尽力去探悉现今法律中可能存在的差距,从而提出有效的建议。
简介:在现代的市场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至履行期限届满,往往存有一定的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可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存在不履行债务的危险,或者说很有可能将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应采取何种措施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英美法系针对上述情况创设了预期违约的制度,大陆法系则赋予当事人不安抗辩权。这两种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都有所体现,不少人认为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完全能够解决相关问题,没有必要引进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是否有存在必要,两种制度可否并存呢?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