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事执行机构改革的初衷在于解决"执行难",但自上而下的改革实践偏向于司法腐败之防治和执行效率之提升,自下而上的改革试点则往往以多元政治利益诉求为驱动力。法院主导的民事执行机构改革不可避免地带有部门利益本位色彩,执行当事人在改革中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学者对民事执行机构改革方案的论证应当始终坚持当事人中心主义。民事执行机构改革暂缓试点外分模式具备正当性基础,也符合司法改革的渐进性要求。当前法院主导的深化内分模式改革试点方案均以程序运行者为中心展开,并与现有民事诉讼制度存在诸多紧张关系,应从程序利用者的视角审视相关改革举措,并从解释论上为民事执行机构改革试点扫除制度性障碍。
简介:一、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产生的必然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者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据此,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点和关键是明确国有企业的直接投资主体,即明确国有企业的国家股权由谁行使。彻底改变过去的那种国有资产在理论上出资者明确,实际上出资者含糊的状况,做到产权明晰,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从全民所有制的法律性质来说,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是全体人民,但无数个人组成的“人民”无法直接行使国有资产产权,只能由国家在名义上代表人民行使财产所有权,国家通过立法授权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和投资主体。政府面对成千上万的国有企业,不可能直接委派数以万计的人担任出资人代表或董事,为此在法律上必须为企业创设一个国有资产的拟制主体,即人为创设的不同于政府这一出资人的代表并且行使所有权的投资主体,由此便产生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