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 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归属进行了条文的规定。但是,学界对于《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有不同意见,本文对于国内法学界在婚前财产婚后归属方面展开的研究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对《婚姻法解释三》中对婚前财产婚后归属的规定,婚前财产的性质,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内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认定标准以及当前我国对此方面的研究的中的问题和对问来的展望。’”
简介:传统观念秉持的信托财产"唯权利客体论"暴露了力所不逮的疲态。有鉴于此,立法与学界立场发生转变,表现为"客体实体化""选择性主体化""特殊类型组织化"和"一般性主体地位"四种对信托财产主体化的认知层次。主体性证成上,信托财产是目的财团,信托具备团体属性,特殊信托演化出组织特征;独立信托目的"冻结能力"是信托财产获得独立人格的根本原因,其引致的独立意思、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是直接原因。是以信托财产满足法人资格实质条件,未获主体地位是立法选择而非理论障碍。规范进路上,对信托财产主体地位的承认应采"信托法默示主义",即尊重设立者意图,兼顾公共利益及对现实的追认,缺省性地肯定商事信托与公益信托法主体地位,赋权性地允许民事信托拥有权利能力,以对特殊类型的强制性规定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