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是一名实习社工。刚开始接触社会工作时,我觉得社工很伟大,做社工应该会很有成就感。可是现实却不是这样的,现在我做的一些事情很琐碎,有些事情自己也感觉无能为力。在工作中,我有时候也觉得自己的观察力不够。现在我不断地怀疑:自己到底造不适合做社工呢?匿名读者答:你提到了几个很有意思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是我多年在内地从事社会工作期间曾见到的。我觉得很多充满热忱的年轻社工都会面对这样的挣扎,值得好好谈谈。你说到“刚开始接触社会工作时,觉得社工很伟大”。社工“伟大”这个印象是怎么来的呢?2008年汶川地震后,志愿者及社工不畏路途险阻,第一时间奔赴灾区,各尽其力帮助灾区人民。我在广州的同事也马上到了灾区开展评估工作,后来我们机构决定调派3名社工进驻灾区某村开展为期3年的工作。这样的工作一定是有意义的。进驻灾区的同事亦斗志高昂,在非常艰苦的条件下开展工作,毫无怨言。这工作算“伟大”吧?但我当时就要让同事知道,首先要对自己诚实,要承认自己的限制和需要,不要仅仅抱着一种牺牲奉献、不怕吃苦的精神,让工作蒙上太浓的道德色彩,使自己背上沉重的道义包袱。
简介:思想言论市场与商品市场具有同构性,这既要求我们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又要求我们重视可能出现的市场失灵,进而针对言论市场出现的不同情形制定相应法律和政策。国家对思想言论市场的规制内在地遵从着成本-收益的公式,对公式的不断细化和完善引导我们更为全面地考量言论的规制问题;而规制时采用的分类法则是由言论所包含的信息不同而划分的。实践中对思想言论的规制,由于存在着立法过程无法准确回应言论市场、政府有压制政治言论的倾向性等原因,容易对其产生过度压制,而这又会鼓励极端言论和投机行为,进一步扭曲言论市场。欲矫正现实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宪法保护和独立的司法审查是最为基础和关键的。
简介:行政处罚法中对于行政处罚的处理期限并没有规定,当前关于行政处罚处理期限的规定散见于法律、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位阶不同的法律规范中,但是在某些处罚领域依旧没有处理期限的规定。在有法律规定的领域,其中规定内容杂乱无章,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再加之对处理期限制度没有清晰的定位,导致学界和司法实践对超期作出的处罚行为的效力都没有清晰的认知。这种不完善的处理期限制度在实践中会损害公民的权利,增加行政主体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和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因此,行政处罚处理期限制度需要向处理时效制度转变。处理时效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点:时效的起算点、时效的期限、时效的延长、时效的排除事由、时效的终结点、最长时效和时效的法律后果。
简介:晋发改价监发[2018]4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209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7]2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