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9年11月19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主办的“检察工作机制创新与科学发展观研讨会”在重庆市江北区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北京、湖北、河北、河南、江苏、江西、广东、辽宁、宁夏、四川I和重庆等省、市、自治区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围绕着“检察工作机制创新与科学发展观”的会议主题,分“检察机制创新的地域特色”、“检察业务与机制创新”、“检察队伍建设与规范化建设”等三个板块展开了热烈讨论,建言检察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的改进之策。
简介:有效辩护制度,以辩护权的充分享有为前提,强调被追诉人有权获得达到一定质量标准的刑事辩护。死刑案件由于其刑罚的不可逆性,被追诉人应当有权获得相比普通的刑事案件更为有效的刑事辩护。近年来,随着人们(包括刑事被追诉人)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新刑诉法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中的突出努力,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的参与度大大提高,辩护权的行使空间也空前增强。但是,实践中死刑辩护的有效性却并无太大提高,死刑辩护的质量也并不尽如人意。死刑辩护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辩护,不仅变相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庭审流于形式,而且也不利于法官“兼听则明”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但是,受一些错误理念的影响,实践中法官们往往对死刑辩护中律师的不称职行为选择“视而不见”或表示“束手无策”。因此,作为一名战斗在死刑案件审判一线的刑事法官,笔者以所在法院因辩护人违反程序规定而被发回重审的两个案件为起点,试图通过对所在中级法院近四年内审理的一百余件死刑一审案件的辩护情况进行考察,从而更全面的展示当前死刑辩护的现状和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试图从一名法官的思考中探寻促进死刑案件有效辩护的路径。笔者认为法官应当在实现死刑有效辩护的漫漫征途中从积极为辩护律师的辩护行为提供保障以及对辩护律师的无效辩护行为进行干预两个方面有所作为。
简介:百年探索奋斗,几代理想追求。在刚刚过去的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妇女勇立时代潮头、展现巾帼风采,成为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的重要力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发展妇女事业,维护妇女权益,关心妇女疾苦,热忱帮助妇女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尤其要千方百计为城乡困难妇女排忧解难,坚决消除歧视妇女现象,依法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积极为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