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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蒋某与丈夫叶某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婆婆所有的产权房内。1998年,叶某离家出走,蒋某起诉离婚获准,法院判决儿子随蒋某生活,因叶某下落不明,住房未作处理。2002年,婆婆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起诉要求蒋某迁让,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因结婚入住系争房屋,与婆婆事实上形成无偿房屋借用关系.后因离婚导致姻亲关系消失,双方就系争房屋形成租赁关系。

  • 标签: 房屋所有权人 婚姻家庭关系 审理 使用权 案件 法院判决
  • 简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以土地为客体的用益物权,它是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本着人人有份的原则进行分配的,它更多地强调福利与保障,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不可与其他用益物权等同对待。虽然依据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具有可继承性,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在承包期内就可以继承,但由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并不可以继承。

  • 标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可继承性 农户家庭 继承权 纠纷案 建设用地使用权
  • 简介:烧秸秆污染城市空气,是多年以来令各级领导与市民头疼的难事。制度全有,责任状签下,可冒烟仍此起彼伏。个别人烧秸秆就像打游击,执法人员来了,他烧完跑了,你抓东,他烧西,实在难管。下文中的一些做法可能会给人以启示,大家不妨读一读。

  • 标签: 秸秆禁烧工作 人大主席团 家庭作业 大桥乡 内乡县 河南省
  • 简介: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穴一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穴二雪制作、复制、出

  • 标签: 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 刑事案件 淫秽电子信息 犯罪情节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2004年9月3日

  • 标签: 电子信息 具体应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通讯终端 刑事案件
  • 简介:201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性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推选经过、裁判要点、需要说明的问题等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

  • 标签: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合同纠纷案 电信服务 公司 合同条款 徐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