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德国的学术研究自由权以《联邦德国基本法》第5条为规范基础,主要由“研究自由”与“教学自由”等两个内容构成,以“大学自治”为组织保障。在美国,经由“史维慈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与“凯西诉纽约州立大学管理委员会”案等案件,宪法上的学术研究自由权受到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切。中国的学术研究自由权以《宪法》第47条和《高等教育法》第10条等条款为规范基础,以“公共利益”等法律规定为外在限度,以“可证”、“客观”等学术伦理为内在限度。大学教师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关司法案例评述的学术观点,属于“学术研究自由权”而非“表达自由权”的规范范围,应该受到更为严格的保护。
简介:从比较法学、法经济学、行为经济学、民法基础理论和我国市场现实情况这些不同角度进行分析,消费者撤回权的最佳立法模式应是仅在严重影响消费者自我决定自由的上门推销中对于消费者的撤回权采取强制性的规定,而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进行的远程销售和消费者信贷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等复杂的消费合同中则应采取任意性规定的立法模式。为此,法院或行政机关在适用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时需特别慎重,应兼顾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而不能盲目地倾向消费者。未来我国消费者撤回权的立法模式也应逐渐向这种最佳模式转变。同时,应相应修改《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并在一些单行法中针对一些复杂消费合同建立任意性的撤回权制度。
简介:物权法是关于财产的所有与其物权的利用的法律,具有强制性、绝对性、对世性及严格性,关涉人民、社会及国家的根本财产利益,故此,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尤其应当谨严、审慎。于缓和物权法定原则的同时,也应持谨慎态度。物权变动规则应予维持,同时也宜吸纳司法解释的经验而予补益。在所有权上,应对所有权的定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若干规则、相邻关系规则、盗赃物、遗失物、取得时效、先占及添附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予以完善、厘定或确立。于用益物权上,应对用益物权的定义、"三权分置"、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役权及典权分别做出改定、明确及建构,但不宜确立居住权。于担保物权上,宜以追及效力保护抵押权人利益、让与担保不作为典型担保并对物权法第202条进行改定。此外,鉴于占有制度于物权法中的关键地位,立法还应较大地扩展、丰富占有规则。
简介: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界对于物权变动制度的讨论和研究投入了许多精力和热情,其大部分内容都集中在物权变动的"抽象原则"问题上,即我国的物权变动是否要像德国那样,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起初,还有主张和反对两种对立观点平分秋色的学术论辩,但近一段时间,物权行为无因性或抽象原则被渲染得如此热闹,以至于言物权必称抽象原则;更有甚者,在有些学者眼中,它似乎已然成为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一种真实存在.正是在这种法学背景下,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领导的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提出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1]第7条,才拟就了貌似折衷,实则自相矛盾的"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的规定.[2]鉴于物权变动制度在整个物权法律关系调整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性,亦考虑到这个问题的提出实际上隐喻着当前我国法律界在立法、法学等方面的一些意味深长的问题,本文在此尝试从法理源流、法律事实及思想方法三个方面,对物权抽象原则问题作一基本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