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贵刊90年第三期登载了“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是否一定要用书面形式?”一文。该文作者认为,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是否有效,并不在于提出这种通知的形式,而在于通知一经提出,是否为对方所接受。如果对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没有答复,则应该视为默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是以口头通知的形式提出来的,也应该认定为有效。作者得出此结论的理由有以下二点:一是《经济合同法》与《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规定通知解除经济合同的形式上有明显冲突。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经济合同法》,其地位显然高于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但是,从部门法内部的关系来讲,作为特别法的《条例》,其效力应该优于作为一般法的《经济合同法》,其规定:“要求变
简介:毛新英诉赣州市房产局拆迁安置纠纷一案。,近日被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告知其找政府部门申请解决。毛新英、李远钰(已逝)一家原自住房屋座落在赣州市文清路14号,面积为275平方米,1971年4.5月间被赣州市房管局(原公共事业公司)拆除,当时毛家已下放农村。该房拆除后,房管局被给毛398.42元。同年,房管局在毛原自住房处重建房,并以出租形式安排其一套58.09平方米的住房。毛家不服,交了17个月租金后拒付租金,并且连年要求政府部门落实政策,返还其房屋产权,但至今仍未获解决。1994年10月,赣州市拆迁办又将其所住房管局安排的房屋拆除。毛新英等诉诸法院,但因此类纠纷不属法院工作主管而被依法驳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