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在总结我国长期刑事诉讼实践经验,吸收国际先进的诉讼制度和国内最新的法学研究成果基础上修订的,是一部体系完备、内容详尽的刑事诉讼法典。它对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对辩护律师的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问题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然而,刑事诉讼法亦对辩护律师的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问题进行了一定限制,再加上刑事诉讼实践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一些限制性规定和作法,使辩护律师在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问题过程中,出现了相当的不足和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方面。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
简介:对于刑事案卷材料的庭后移送问题,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而在法学界和司法界又有较大的分歧。1998年1月19日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问题虽有所涉及,但仍不够明确具体。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中不容回避的问题,对这一问题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庭审改革的目的能否完全实现。因此,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以达成共识。在此笔者略述浅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表明,我国刑事审判方式已初步形成了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的诉讼结构,实行法官主导下控、辩双方平等
简介:德国的法感情理论最初是为了给一种“反传统的”司法实践寻找一种教义学上的理论支持。这样一种反传统的司法实践是指法官在实务中并没有完全遵循三段论的形式逻辑进行裁判,某些情感因素在裁判中发挥了作用。米夏埃尔·比勒的法感情理论认为,裁判者在司法冲突中,并不总是保持着中立第三方的态度,而是采取了一方当事人的观点。法感情并不仅仅是一种感情状态,它也是一种正义的表达。由于法感情被很好地隐藏在案件判决之中,但是它却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了一种预先的判断,这种法感情既是隐晦的,又是有些危险的,需要法教义学加以控制。德国的法感情理论能够为反思我国司法裁判基本理念特别是如何处理民意问题等提供有益的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