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风险刑法是从风险社会中引申出来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刑法话语体系,近年来活跃在我国刑法学界。对比风险社会的风险与风险刑法的风险,即可发现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风险。风险社会的风险是后工业社会的技术风险,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知性与不可控制性,根本不可能进入刑法调整的范围。风险刑法理论将风险予以泛化,并且主要是以工业社会的事故型风险为原型展开其论述与论证,但这与风险社会的风险并无关联。风险刑法理论在刑法应对风险的讨论中,以过失犯、行为犯与不作为犯等互法方式为例证进行说明,以此作为风险刑法理论的主要内容。但风险刑法理论并没有对此进行深入且充分的论证,而是建互在主观臆想的基础之上。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风险刑法理论与其赫以凭籍的作为理论根据的风险社会理论之间难以无缝对接,使风险刑法理论根基不稳。风险刑法理论在对刑法例证的论证中,过于大而化之而没有细致推敲,结果导致大胆假设有余小心求证不足。所有这些,都使得风险刑法理论只能获得一时之观点喧嚣,而难以取得长久之学术积淀。
简介:<正>美国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国家经济政策之一,曾被称为是美国的"圣牛"、"自由企业大宪章",在美国经济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但是,在美国近百年以来的反托拉斯史上,反托拉斯法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冲突问题,对这些冲突问题进行分析,有助于较深刻地认识它的本质。一、美国反托拉斯法在判断垄断的原则——"理性原则"的内在矛盾与冲突美国反托拉斯法判断非法垄断的原则是"本身违法原则"(TheRuleofperSeillegal)和"理性原则"(TheRuleofReason)。这两个原则源于谢尔曼法的第一、第二条款的适用。法院在审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