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回应法律的认识论危机的过程中,法律科学逐渐从自然科学范式向社会科学范式转变。社会科学之所以能够进入司法裁判,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官需要借助外部视角寻求法律问题的解答。社会科学对司法裁判的贡献可以表现为三个方面:在常规情形下,社会科学可以用于证明裁判性事实;在非常规情况下,社会科学可以为改变法律现状提供与立法性事实相关的信息;作为一种混合用法,社会科学还可以作为社会框架的证据,通过提供与社会语境相关的信息,影响案件的后果权衡。然而,社会科学判断仅仅只是法律分析的起点而不是终点,法官在运用社会科学的过程中始终拥有相当大的裁量权,司法中的社会科学判断不能忽视法学思维的前置性。与此同时,为了保证社会科学的司法适用建立在理性基础上,需要社会科学工作者和法官通力合作,一方面,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应该努力生产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法官除了学习教义学知识之外,更应该自觉了解社会科学方法论。
简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于2018年修宪写入《宪法》第1条第2款,虽然这一条旨在规范上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但也在客观上于宪法正文中形成了"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社会主义"具有普遍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阶段性,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则具有"中国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可以承接前两者,构成"八二宪法"的规范结构基础。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发展的逻辑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延续了"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又立足当下,从绝对的"公有制"改造变迁为"公私二元"并存。这一转变也符合中国历史上"公私"观念的变迁,即从经济领域到政治领域都形成了一种容纳万民之私的"公"之观念,这也成为"八二宪法""公私二元"的思想基础。"八二宪法"便是对改革以来"公私二元"结构的规范体现,它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范特征。
简介:清末“新政”以前的中国经济法律传统可概括为九点,其中“重农抑商”是统领中国经济法律传统的“纲”,与传统中国社会的盛衰密切相关。“重农抑商”突出表现在对农业,特别是对土地关系的法律调整上。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国有制主要有井田制和均田制,私有制主要是自耕农经济和租佃制,事实上这两种所有制都导致了传统中国社会盛衰治乱的循环。这种国有与私有所引起的周期性的循环怪圈,根源于经济社会结构的单一和封闭,以及专制政治和“重农抑商”的强化。在中国文化中,“重农抑商”上合天理下符国情,是有“道”的法律传统,所以如此重要和必要。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认识,即对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来说,经济法律(传统)与社会盛衰的关联最后在于道,道可以不同,但不可以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