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律师同志: 王某盖房子欠下村邻田某一些钱款。田常年在外打工,临走时王、田约定,王常年为田家从事种田、耕地等劳动,随叫随到,以劳务抵偿其欠下田家的债务,直至钱款还清为止。请问,这种以劳抵债的方式合法吗?读者:小河小河同志: 以劳抵债,是指根据债权人的需要,债务债权人双方自愿,债务人以自己的劳动清偿债务的情况。在城市、农村按法律规定雇工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就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对于以自己的劳动抵偿债务的行为是无可非议的。”
简介:周林,2010年4月起全职担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曾在美国耶鲁大学、杜克大学和亚利桑那州立大学任教,也曾在中国香港城市大学和清华大学等校任教。周林教授2006年受聘为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2009年当选世界计量经济学会院士,成为唯一获此殊荣的中国大陆院校的学者。"经济学主要是观察,"周林说,"当年,我对这门学科产生了兴趣,是因为它用理性来解决问题。"而他能跻身世界一流经济学家,还得益于堪称经济学界幼童留美计划的"邹至庄留学计划"。当年,邹至庄亲自出题考试,结果,周林得了双百,名列第一。因此,邹至庄才将周林留在了他本人所在的普林斯顿大学,师从著名的宏观经济学家,现任美联储主席伯南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