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撤回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我国现行刑事公诉撤诉权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着立法规定缺失,撤诉性质、事由不明确,撤诉时间规定不合理,撤诉后的处理及处理程序不明确,撤诉后重新起诉条件不严格导致再行起诉普遍,审判机关对撤诉的制约不力,被告人、被害人无权对撒诉权进行任何形式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内部对撤诉缺乏监督制约等缺陷。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撤诉监督制约机制的路径是:明确规定撤诉的理由,明确规定撤诉的时间,明确规定撤诉的效力及重新起诉的条件,强化审判机关的制约,加强当事人权利的监督制约,把撤诉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制约。
简介:自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公布后,各级党委、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取消了一大批涉及企业的收费、摊派、基金项目,推行了对企业收费许可证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有的地方的纪检监察部门还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取得了明显成效,党政机关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歪风基本刹住,为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有些地方,一股以个人出面、以种种理由侵占企业利益的歪风正悄悄刮起。因为这种行为是“私”字当头,企业不能像处理“公”字号负担那样在财务上单独列支,只能运用变通的手段妥善处理,因而,成为企业的“隐性负担
简介:研究旨在从家庭视角出发,揭示和提炼农民城市化的一般特征、内在机理和发生机制。通过对中部普通农业型村庄农民城市化现象的田野调查和分析发现:城市化参与的主体是具体的农民家庭;农民家庭城市化的动力和目标是成为有尊严的、能在城市体面生活下去的“新市民”;农村正遭遇着全方位资源匮乏,城市化参与的主体正经历着快速的非精英化过程;“非精英化”与“体面生活”成为一组突出的悖论,然而非精英农民家庭正以“家庭发展秩序”化解着这组悖论,非精英农民家庭正广泛地参与着体面城市化实践。研究的创新点在于揭示了“家庭发展秩序”及其具体内容——“年轻人发展、中年人支撑和老年人自养”,并指出传统家庭制度和农村土地资源的基本制度是“家庭发展秩序”赖以生成的重大制度保障,江汉平原相对丰富的农业剩余是该秩序的重要经济基础。
简介:笔者在民行检察实践中发现,即使原判决正确,但由于对当事人的解释疏导工作不到位,个别当事人仍然会坚持自己的观点,对法院及社会抱有不满情绪。即使再审后改变原错误判决,也存在着当事人一方满意,另一方积怨加深,甚至怨恨人民法院等影响和谐稳定的隐患。因此,如果在民行申诉阶段由检察机关搭建平台,建立当事人和解机制,既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也契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趋势。所谓申诉和解,是指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检察机关申诉过程中就诉争的问题作出相互让步以达到终结诉争的合意。由于申诉和解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系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更能体现检察监督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取向。其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