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实证政治角度考察我国立法权力的配置格局、运行方式以及由此形成的立法模式,更加具有实践针对性与理论解释力。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基于执政合法性与有效性政治考量实行主动的立法分权、人大及其常委会利用其政治符号权威与现实资源实现稳健的立法充权以及国务院及其部委借助行政权力回应改革需要的有效性优势达致迅速的立法扩权,这构成了立法权力的分化转移,引发了立法权力运作方式的变化,使得我国的立法模式转向“场域—竞合”模式。现行立法模式存在的正当性危机、科学性缺陷、规范性困境需要以民主化、理性化、法治化原则予以重塑,立法模式的民主化变革对于我国政治体制民主化进程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简介:对1981-2015年间我国公开发表的体育学科下有关3-6岁幼儿体质健康的265篇文献进行计量学分析,从发表数量与时间的变化趋势、发表形式、研究内容、地域特点及总体现状等方面进行了探讨。结果发现,相较于青少年与成人体质的研究,我国有关于3-6岁幼儿体质的研究较少,在时间与数量上呈现出"低-高-低-高"的波动变化,研究内容多集中于现状调查,且多依据国民体质监测数据,缺乏自主与创新研究。在评价方法上应结合其他学科,获得更加科学精确的评价结果。随着全民健身被上升到国家战略地位,幼儿健身作为全民健身运动中的一环,同样需要科学有效的运动处方与膳食营养予以支持,未来该方向的研究需要进一步拓展。
简介:针对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2013年9月6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2015年11月1日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寻衅滋事罪完全丧失规制散布"虚假信息"行为的功能。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相当程度的明确性,罪刑法定原则在网络时代的自身"救赎"以及对言论自由的相对性能够消除本罪适用中的观念障碍。承认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并对寻衅滋事罪第4类行为中前后"公共场所"做不同的理解,可以消除其中的技术障碍。
简介:腐败零容忍的社会环境是实现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基础。十八大以来,中央采取了一系列的反腐败措施,但反腐败效果是否会降低公众的腐败容忍度则有待经验研究验证。通过问卷调查分析发现,受访者对腐败的容忍度,尤其是黑色腐败的容忍度普遍较低;利益相关度和黑色、灰色和白色三种腐败现象的容忍度之间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反腐效果显著影响公职人员对黑色腐败的容忍度,但对非公职人员不显著;反腐非预期后果显著正向影响黑色和灰色腐败容忍度,对非公职人员的影响更显著。另外,地方经济发展和个人经济状况与灰色腐败容忍度负相关,但与白色和黑色腐败容忍度关系不显著。这些发现表明,社会的腐败容忍度普遍偏低,但短期内反腐效果越好,公职人员腐败容忍度反而会更高。只有持之以恒的严厉反腐才能缓慢改变腐败风气,形成零容忍的政治生态。发展经济和打击影响公众利益的腐败,在反腐败的同时改善政府回应性和治理为官不为现象,也能有效降低社会的腐败容忍度。
简介:对集会游行等群体聚众行为施以场所限制是发达国家以法律规范集体行动的重要方式之一。集会游行的场所限制大致分为公物使用限制、禁制区限制和私人场所限制三种。公物使用限制主要集中于"公共用物"和"营造物用物"使用限制两个方面,"公共用物"对集会游行的限制较少,而使用"营造物用物"举行集会游行则应以不对该营造物本身功能使用造成较大妨碍为限。禁制区之于集会游行的限制,除特殊情况外,乃属绝对禁止性限制。私人场所也可绝对禁止集会游行的举行,但对于那些具备"准公共场所"性质的私人场所,仍涉及如何平衡私人财产权与公民表达自由之间关系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限制聚众群体行为的法治经验对于我国当下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治理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