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用为人格权主体创造了财产价值,但它并不适宜被归列到独立于人格权之外的一项财产权中:首先,需要反思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区分标准;它并非建立在权利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及可转让性之上,而应当为权利客体的属性——能否永久地外在于主体。其次,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用并未改变人格要素的内在于主体的属性。所谓的"外在性"只是技术发展带来的手段及工具意义上的。它决定了以人格要素为客体的权利只能属于人格权,人格要素所带来的财产价值乃人格权权能的体现。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不可分割地交织于人格权中。这种构造不仅与人格权的受尊重权的属性及专属性并不冲突,而且回复了人格权的原貌,能更好地实现人格的价值。
简介:在私法上,人身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在本质上属于防御权,保护着主体人格利益的完整性不受侵犯。但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公法的规范之中,私法则显得"供应不足"。私法上没有确立人身自由权,一方面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私法理论上对于人身自由权研究不充分引起的。尽管人身自由包括身体和精神自由,但这只是人身自由权具体利益的表现形式,拘禁仍是侵害私法上人身自由权的主要方式。在实践中,即使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也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被非法拘禁受害人的精神利益,这是私法确立人身自由权重要意义的体现。
简介:网络表情包作为移动互联网时期被普遍使用的沟通和表达工具,其一方面推动了表情包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因其小巧的作品形式、极低的创作门槛、极快的传播速度和极广的使用范围的特点,也加大了著作权保护难度。使用非表情包作品,可能因无因管理和合理使用免责。使用表情包作品,收藏、修改和发送行为都可能侵犯著作权。网络平台使用表情包,间接侵权承担过错责任,直接侵权承担严格责任。鉴于表情包侵权泛滥,应引入戏仿行为,认可默示许可,限制私人复制,对网络时代的合理使用再解释。随着表情包潜在商业价值的发掘,将有更多网络表情包范围外的侵权行为。鉴于表情包著作权保护的困难,应加强创作者维权意识,网络平台维权责任和第三方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