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人公司的出现对传统的公司法律人格理论产生了强烈的冲击。西方世界对一人公司的态度经历了从传统公司理论全面统治时期的完全禁止,到有条件的承认,直至立法上的确认和保护的过程。总的来说,就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对一人公司的规定来看,大约有八种立法例。尽管我国旧《公司法》不允许设立非国有独资公司性质的一人公司,但设立后的一人公司则并未被禁止,而实践中也早已存在着大量的一人公司。我国公司法学界多数学者都主张顺应世界承认一人公司的立法潮流,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同时对其设置相应的规范,从而使实际存在的一人公司得以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新《公司法》亦顺应此潮流部分地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
简介:[摘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一人股东为主要特征,其内部缺乏像复数股东的那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易造成一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本文通过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分析,对如何保护一人有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探讨。 [关键词]一人有限公司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 一、引言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源于股东与债权人有着不同的目标利益。股东最为关心的是股票红利和股票价格,债权人主要关注的是公司的偿债能力,即债务人能否按期偿还本金与利息。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利益的冲突与平衡,一直是公司法研究领域的重要论题之一。一人公司,也称独资公司,是指公司所有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一人,股东对公司债务依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传统公司法上的股东通常有两个以上,而一人公司突破了这个瓶颈。股东人数由多个减至一个势必对公司的债权人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债权人的投资风险骤然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