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1993年3月12日成都银利实业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由成都市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成立,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企业。公司由成都火车站商场、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四川川信地产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区财政信用投资公司、广州迪生集团、重庆双碑贸易公司等六家实力雄厚的金融、商业企业联合发起创立,公司注册资本金5800万元。银利公司前身、第一发起人成都火车站商场系四川省,成都市大型商业骨干企业,位于成都市火车北站广场东侧,商场自1988年开业以来,发展迅猛,年销售税利均以30%幅度递增,并由单一的商品经营向餐饮、娱乐、加工业全方位发展,现已具备年销售9000万元,创税利800万元经营实力。
简介:新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这无疑是我国公司法立法上的一大亮点之一。当商法学者在为这样一种制度设计感到自豪的同时,刑法学者不得不面对一个新的问题:一人公司是否具备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自然人犯罪与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存在重大差异,对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公司犯罪,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问题将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而慢慢凸现。一人公司在通常情况下具备法人资格,应当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但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本身与该公司人格极易混同,因此,在特定的情况下,将公司法层面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导入刑事法领域,追究一人公司中的自然人责任。
简介:憧憬未来在曲折风雨中扬帆王长东出生在黑龙江省鸡西市红星乡的一个山村,1992年中专毕业后来到了鸡冠供电局做抄收员的工作。他没有因为专业不对口而气馁,扎实完成营业工作,连续两年获得营业先进个人称号。1994年,因工作需要,来到鸡西电业局调度所远动班。新专业、新岗位、新要求,面对学校理论与工作现实的差距,他感觉到了知识的贫弱和工作能力的低下。为尽快适应鸡西电业局调度远动工作,'学习、实践、请教'是他的三件法宝。
简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得债权人起诉未履行义务的发起人股东时,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承担附追索权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自颁布以来饱受批评,许多学者认为此规定有违有限责任这一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过于严苛的无过错连带责任加大发起人所承担的风险会使得发起人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失衡,进而打击发起人创业的积极性,有违商法促进商事活动交易的基本目的。笔者则认为十三条第三款看似确有不合理之处,但是结合目前我国国情与社会发展,加之其他配套制度的建设不完善之考虑,具有现实性与必性。但是只是临时性的替代措施,终究不是长远之计。对于现行制度的改进建议笔者认为,发起人连带责任之矛盾根源在于资本制度改革过于激进股东出资制度安排不完善背景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缺失,不得以才规定过于严苛的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而从根本上解决此矛盾困境不在于某些文章指出的细化公司类型和设立阶段不同情况的规定以及连带责任的主观过错认定等方面。只有完善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制度,具体措施包括完善信息披露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催缴制度等安排,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的制度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