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我国刑法第230条第1款的规定,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包括暴力手段、胁迫手段和其他手段三种。作为强奸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的手段行为,直接影响到认定强奸罪的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因此,正确理解强奸罪的手段行为,把握其法律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简介:[案情]2015年12月3日晚11时许,董某、吴某、王某、陈某四人在县城姐妹夜宵店喝酒时,董某看到其女友郭某与刘某也在旁边喝酒。席后,董某等人尾随郭某、刘某到县城远大宾馆,以捉奸为名,冲进刘某所开的105房间,对正在亲吻的刘某拳打脚踢,并以告知刘某的妻子“刘某与郭某有两性关系”相要挟,向刘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
简介:常常有人将律师与医生做类比。比如,我常常告诉当事人,一个人得了病,大概有三种情况:一是不找医生也能治好,如感冒,吃几片感冒药,多喝些水,扛一扛就好了;二是必须找医生才能治好,如肝炎;三是找了医生也治不好,如晚期癌症。同理,一些案件不找律师也能赢,如证据确凿的债务案件;
简介:赵某经过预谋,打电话给曾与其做过无绳电话生意的湖北商人陆某,称有无绳电话要卖,陆某遂派业务员孙某前往看货。2006年11月26日上午,赵某找到被告人任巢,让任某在齐齐哈尔市找两个朋友将孙某控制住,然后向陆某要钱。当日,赵某让孙某看了11部无绳电话.以此为诱饵使其相信有货。27日上午10时,在齐齐哈尔市某区的一个平房内,赵某将孙某骗来.任某又找来朋友黄某等两人帮忙将孙某控制在平房内,并打了孙某两拳,逼迫孙某给陆某打电话,谎称收到货了,让陆某汇款到齐市,陆某便将人民币37,610元按照赵某的指示汇入了赵某的朋友白某的银行卡内。
关于强奸罪中“胁迫手段”的理论思辨——兼评“隐性胁迫”提法之缺陷
殴打胁迫索财的行为程度评价
律师与“盐的定律”
胁迫受托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货款构成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