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从太平天国运动以来,清王朝的军权与财权出现了下移,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力急剧下降。这一趋势与欧、美、日同期发生的行政集权趋势是背道而驰的。这一“逆向运动”使中国付出了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落败的惨重代价。于是,接下来一百年政治建设的重要主题,就是重构中央集权的行政结构。然而,在新的国内与国际环境之中,这一工作比旧王朝政治中的“削藩”更为复杂。旧秩序的松动已经释放出了多元的政治力量,政治精英出现了高度分化,产生了不同的政治方案,因此,行政上的集权运动离不开政治吸纳与整合——所谓吸纳,是指将多元化的政治力量引导到制度化的渠道中,使得政治博弈在体制内发生;而整合,是在吸纳多元力量之后,协调其相互矛盾乃至冲突的主张,形成有共识支撑的制度与政策。没有这个政治吸纳与整合的过程,哪怕是建立现代国家必需的最低限度的行政集权,都会遭遇到政治上的抵制。
简介:国际私法究竟应着重"具体的妥当性"使个案更公正合理,抑或应着重"一般的安定性"使有确定及结果预见可能等,乃千古来法理争论。着重"具体的妥当性"者,即采"最重要牵连关系论"之弹性法则,以符合"案件具体的妥当性"之原则;着重"一般的安定性"者,即采刚性规定之硬性法则,以符合"法律一般的安定性"之原则。当代国际私法则不择一绝对遵从,而二者皆有所采,不过有以"一般安定性"为原则而以"具体妥当性"为例外者,亦有以"具体妥当性"为原则而以"一般安定性"为例外者。于涉外契约问题之表现言,台湾地区旧"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6条乃"一般安定性"之代表,新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0条第2项乃"具体妥当性"之代表(但于第3项以"具体妥当性"补充),此也正显示出"一般安定性"与"具体妥当性"于国际私法之声势变迁。
简介:"土地征收"概念是宪政国出现才开始孕育的。近代中国学习西法,土地征收制度与概念被引入。然而,"土地征收"概念在中国的产生与形成并非一蹴而就。清末先是使用"购地",学习日本法后,转而使用"收用土地",后直接改为"土地收用"。进入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还使用"土地收用",至南京政府时期改为"土地征收"。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土地收用""土地征收"夹杂出现,并没有明显区别;同时,又产生了"土地征用"一词。通过梳理民国时期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与学理,比较"土地收用"、"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等概念,可知民国时期的"土地征收"概念经历了"古典时期"与"扩张时期"的演变与发展。这种变化也是民国政治制度与公法制度变迁的缩影。
简介:欧洲法院在GoogleSpain案最终判决中,要求Google根据信息主体的请求删除以其姓名为关键词的网页检索结果链接,即使原始网页的内容未经删除或经合法发布,这在实质上于欧盟层面首次承认了信息主体享有"被遗忘"的权利,也在国际社会引发了强烈反响。本文首先分析"被遗忘权"的内涵及演变,指出其并非一项"新型"权利,随后说明其在GoogleSpain案判决中的具体适用,重点分析Google作为"信息传播媒介"是否具备指令意义上的"控制者"地位,以及信息主体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权力。进而指出判决中一系列法律争议及法律适用困境,最后简要展望网络隐私保护的未来发展方向。
简介:台湾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市县地政机关,隶属所谓"内政部"。澳门不动产登记机构是物业登记局,隶属法务局。法务局还设立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民事登记局和公证署等。香港早期不动产登记机构是田土注册处,与公司登记所、商标登记所、信托管理处和婚姻登记处等合并,称为登记总署。香港现行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土地注册处,以自负盈亏的模式经营。大陆借鉴台湾经验,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设置不动产登记局,只是过渡性的方案。未来应借鉴澳门法务局和香港登记总署经验,将不动产登记机构、商事登记机构和婚姻登记机构等统一设置。适时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商事登记法和民事登记法等,成立民商事登记局。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思路,提高社会中介机构在民商事登记中的作用。
简介:现代民法以规范商品流转为己任,其作用范围当然包括对失败交易行为所造成的当事人双方失衡利益状态的法律调整。在涉及物权变动的无权处分和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对原权利人的法律救济为财产法所注重,而物上请求权制度和不当得利制度则为此种法律救济所倚重。本文对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的相互作用和影响进行比较法考察,旨在以此发展和完善我国合同无效制度和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调整。